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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银禧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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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Jubilee Centre for Christian Social Action</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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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ill 13 &amp; 14委員會公聽會接受省民書面意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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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1 May 2012 20:57:46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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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Bill 13 &#38; 14 Standing Committee on Social Policy 接受省民書面發表意見, 請按下列點擊:
如何向委員會提交書面意見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Bill 13 &amp; 14 Standing Committee on Social Policy 接受省民書面發表意見, 請按下列點擊:</p>
<p><a href="http://jccsa.ca/files/2012/05/Bill-13-and-14-submission-revised-2.doc">如何向委員會提交書面意見</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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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反對在多倫多及鄰近地區建賭場！ 反對安省發長網上賭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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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7 May 2012 20:51:5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机构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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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請立即到下列網址發表你反對的聲音！
反對在多倫多及鄰近地區建賭場！反對安省推行網上賭博！
or go to
http://www.petitiononlinecanada.com/petition/say-no-to-gta-casinos-and-online-gambling-in-ontario/905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請立即到下列網址發表你反對的聲音！</p>
<p><a href="http://www.petitiononlinecanada.com/petition/say-no-to-gta-casinos-and-online-gambling-in-ontario/905">反對在多倫多及鄰近地區建賭場！反對安省推行網上賭博！</a></p>
<p>or go to</p>
<p>http://www.petitiononlinecanada.com/petition/say-no-to-gta-casinos-and-online-gambling-in-ontario/90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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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JCCSA&#8217;s Submission to Standing Committee on Social Policy on Bill 13 &amp; 14</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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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7 May 2012 20:40:5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机构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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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On May 7,  Rev. Dominic Tse, on behalf of JCCSA, gave a submission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Social Policy and it can be downloaded here.
五月七日下午,  謝安國牧師代表銀禧社省議會社會政策委員會關於在13及14議案的聽政會上發表文件,  以下是文件內容:
b013 and 14 combined &#8211; JCCSA submission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On May 7,  Rev. Dominic Tse, on behalf of JCCSA, gave a<a href="http://jccsa.ca/files/2012/05/b013-and-14-combined-JCCSA-submission.pdf"></a> submission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Social Policy and it can be downloaded here.</p>
<p>五月七日下午,  謝安國牧師代表銀禧社省議會社會政策委員會關於在13及14議案的聽政會上發表文件,  以下是文件內容:</p>
<p><a href="http://jccsa.ca/files/2012/05/b013-and-14-combined-JCCSA-submission.pdf">b013 and 14 combined &#8211; JCCSA submissio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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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加國學校德育教育的衝擊：安省、魁省，與亞省的個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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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Feb 2012 13:07:32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机构动向]]></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nyccc.ca/jccsa/?p=212</guid>
		<description><![CDATA[謝安國（本文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
加國聯邦制度中，學校教育是歸省府管理。在過去幾年，學校教育中的德育教育與家長對子女德育教育的主導性備受侵蝕，情況在安省，魁省，及亞省尤為顯著。
安大略省
安省自由黨政府在過去幾年一直致力以“平等包容教育”為口號，不遺餘力地推動與傳統家庭價值有很大衝突的意識形態。尤其關於性教育課題方面，從2010年更改性教育課程引起的爭議，到去年推出的13法案(Bill 13)，以欺凌為名，卻強制式把同性戀學生組織模式強加於被憲法所給予傳承天主教教義的天主教教育局之中。法案又把學校制訂所謂“平等包容教育政策”的最終決定權集於教育廳長一身，直接從教育委員會(Board of School Trustees)手上奪去了各校區自決政策的自由，漠視民選教育委員的權利。此外，法案又明言學校在租用場地時，必須以學校的平等包容政策為依歸，此舉直接影響許多現時租用學校的社區與宗教團體。省府於二月底復會後，13法案已開始繼續二讀辯論，不日會有議決。由於議案得到大多數自由黨省議員，新民主黨省議員，和部份保守黨省議員的認同，二讀通過機會很高。二讀後將會交由委員會研究，然後三讀通過立法。現時不少家庭團體、宗教團體、社區團體都紛紛起來反對13法案，通過傳真、電郵、書信向省議員表達，期望省府修訂法案，尊重家長與教育局的權力，真正以反欺凌為大前題，而不是借反欺凌來推行反家庭價值的動作。（讀者可上銀禧社網址下載請願簽名表www.jccsa.ca）
魁北克省
除了安省外，魁省近年在教育陣線上也對傳統德育教育帶來不少衝擊。魁省於2008-2009學年推行全省宗教倫理課程(Ethics and Religious Culture &#8211; ERC)，作為全省學校中小學必須教授的課程內容，包括公立學校，天主教學校，和家庭學校(Homeschools)。此新課程取代了昔日可以由家長選擇的基督教，天主教，或無宗教背景的課程。
據魁省教育廳宣稱，新課程是以“中立性”角度處理宗教與倫理問題，旨在提倡對不同宗教與倫理價值採取包容與接納的態度。可是，魁省宗教團體紛紛指出，在宗教與價值這些議題上，根本不可能有“中立”的立場！魁省現時所謂“中立”角度，其實就是說各宗教沒有絕對對與錯的價值，道德立場沒有絕對真理與錯誤，所有宗教與價值系統都是相對的。這所謂“中立”角度豈不是採取了“相對主義”（Relativistic）的一種立場嗎？把一種立場，強加於別的立場上，豈不正是赤裸裸的霸權主義嗎？這豈不是與ERC課程的宗旨相違背嗎？
居住在魁省Drummondville的兩對天主教家長反對學校強制推行ERC，向校方申請孩子不用上該課的豁免權，被校方及教育廳拒絕。他們向魁省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聲稱魁省ERC課程內所教的多元主義宗教與倫理價值觀念違反了他們的宗教自由，令孩子的宗教信仰受到影響。該訴訟於2009年五月聆訊，遭法院否決。家長再向魁省上訴庭上訴，亦遭同樣命運。他們最後上告加拿大最高法院，於去年五月舉行聆訊，今年二月中頒下裁判，結果亦以敗訴收場。
最高法院在判辭中指出，家長聲稱其宗教自由受到影響，認為課程的相對主義色彩會影響他們向孩子傳遞其宗教信仰的能力，必須基於具體的客觀證據。法官認為，純粹教導孩子了解不同宗教的資料並不構成對孩子的宗教灌輸（indoctrination），因為課程只向孩子介紹資料，並沒有強逼孩子接受這些資料。法官又指出，家長們提供的資料，只有課程的教科書及教材，不足以作為客觀證據。換言之，對高院來說，家長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ERC課程，確實實際際的的左右了家長傳遞其信仰的自由，訴訟才得以成立。不少家長對此裁決感到失望，認為這是對家長權益的又一次打擊。不過，由於這次裁決的範圍比較窄，是基於家長缺乏具體證據而作出的裁決，對一些更廣泛的課題如家長在子女的教育權利等仍未有明確的立場。
不久以前，滿地可私立天主教耶穌會學校Loyola High School與魁省教育廳的訴訟卻有完全不同的結果。2010年6月，法宮Gerard Dugre裁定，魁省教育廳強逼Loyola去教導ERC課程，是違反了該校的宗教自由。當2008-09魁省推出新ERC課程時，Loyola向教育廳申請以一套天主教價值為基礎的宗教與倫理課程以取代ERC，卻遭教育廳拒絕。Loyola於是上告法庭，結果勝訴。其中麥基爾大學神學家Douglas Farrow的證供，扮演了重要的角色。Farrow指出，ERC是一種價值的“革命”，並不“中立”，而政府強制執行這不“中立”的革命性價值改變是違反宗教自由的行為。現時魁省政府正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預計今年中旬會展開聆訊。
亞伯達省
亞省進步保守黨政府（Progressive Conservative Government）於二月十四日向省議會推出新的教育法，其中第16條提到省內所有學校的教學材料必須“反映亞省多元化的傳統，增進省民彼此了解和尊重， 以遵守及尊重加國人權自由憲章及亞省人權法。
眾所周知，在有關同性婚姻法爭議的時候，不少反對同性婚姻法的人就因而受到人權仲裁處的起訴。2005年卡加利市主教Bishop Henry因為寫了一封給信徒的公開信，重申天主教對同性戀的教導，被人權仲裁處作出調查，雖然案件最終沒有起訴，但已令Henry主教花了龐大的金錢作出辯護的準備。2008年Red Deer市牧師Stephen Boissoin因為向當地報章撰文批評鼓吹同性戀的議題(pro-homosexual agenda)，結果被人權仲裁處判決罰款，並下令道歉及不能再發表批評同性戀的言論。2009年亞省法院否決了人權仲裁處的判決，裁定仲裁處越權及違反了應有的法律程序。
如今，這新的教育法提出，對學校的定義十分廣乏，連家庭學校（Homeschools）也包括在內。加拿大家庭學校法律保障協會（Canada Home School Legal Defence Association－HSLDA）的Paul Faris擔心，此法一旦通過，家庭學校成員的整個家庭生活都落在亞省人權法的管轄之下。
亞省教育廳長發言人Donna McColl說：“無論是什麼形式的學校，家庭學校，私立學校，天主教學校，我們不能容忍對不同人士的不尊重。”針對家庭學校，McColl又說：“你可以在家庭生活中傳遞你的家庭價值，但卻不能在教導上傳遞。”可是，對家庭學校而言，教導與家庭生活基本上是一致的，很難分割那是上課學習的時間，那些是家庭生活的時刻。換言之，Faris對亞省人權法直接干預家庭生活的憂慮並非不無道理。若然，這豈不是政府打著尊重與包容的口號，卻直接干擾個人和家庭生活的自由？
從上述幾個省的個案看來，德育教育是我們不能忽視的文化戰線。作為家長，作為加國公民，作為有宗教信仰的人士，我們豈能坐視不理？為了我們的下一代，為了加國自由民主的前景，我們必須積極參與，以抗衡這種由上而下，強加於我們的相對主義、世俗主義價值觀的霸權主義。我們必須讓政客知道，這是我們的國家，那些是我們的孩子，我們要有發言權！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謝安國（本文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p>
<p>加國聯邦制度中，學校教育是歸省府管理。在過去幾年，學校教育中的德育教育與家長對子女德育教育的主導性備受侵蝕，情況在安省，魁省，及亞省尤為顯著。</p>
<p><strong><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安大略省</span></strong><strong></strong></p>
<p>安省自由黨政府在過去幾年一直致力以“平等包容教育”為口號，不遺餘力地推動與傳統家庭價值有很大衝突的意識形態。尤其關於性教育課題方面，從2010年更改性教育課程引起的爭議，到去年推出的13法案(Bill 13)，以欺凌為名，卻強制式把同性戀學生組織模式強加於被憲法所給予傳承天主教教義的天主教教育局之中。法案又把學校制訂所謂“平等包容教育政策”的最終決定權集於教育廳長一身，直接從教育委員會(Board of School Trustees)手上奪去了各校區自決政策的自由，漠視民選教育委員的權利。此外，法案又明言學校在租用場地時，必須以學校的平等包容政策為依歸，此舉直接影響許多現時租用學校的社區與宗教團體。省府於二月底復會後，13法案已開始繼續二讀辯論，不日會有議決。由於議案得到大多數自由黨省議員，新民主黨省議員，和部份保守黨省議員的認同，二讀通過機會很高。二讀後將會交由委員會研究，然後三讀通過立法。現時不少家庭團體、宗教團體、社區團體都紛紛起來反對13法案，通過傳真、電郵、書信向省議員表達，期望省府修訂法案，尊重家長與教育局的權力，真正以反欺凌為大前題，而不是借反欺凌來推行反家庭價值的動作。（讀者可上銀禧社網址下載請願簽名表www.jccsa.ca）</p>
<p><strong><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魁北克省</span></strong><strong></strong></p>
<p>除了安省外，魁省近年在教育陣線上也對傳統德育教育帶來不少衝擊。魁省於2008-2009學年推行全省宗教倫理課程(Ethics and Religious Culture &#8211; ERC)，作為全省學校中小學必須教授的課程內容，包括公立學校，天主教學校，和家庭學校(Homeschools)。此新課程取代了昔日可以由家長選擇的基督教，天主教，或無宗教背景的課程。</p>
<p>據魁省教育廳宣稱，新課程是以“中立性”角度處理宗教與倫理問題，旨在提倡對不同宗教與倫理價值採取包容與接納的態度。可是，魁省宗教團體紛紛指出，在宗教與價值這些議題上，根本不可能有“中立”的立場！魁省現時所謂“中立”角度，其實就是說各宗教沒有絕對對與錯的價值，道德立場沒有絕對真理與錯誤，所有宗教與價值系統都是相對的。這所謂“中立”角度豈不是採取了“相對主義”（Relativistic）的一種立場嗎？把一種立場，強加於別的立場上，豈不正是赤裸裸的霸權主義嗎？這豈不是與ERC課程的宗旨相違背嗎？</p>
<p>居住在魁省Drummondville的兩對天主教家長反對學校強制推行ERC，向校方申請孩子不用上該課的豁免權，被校方及教育廳拒絕。他們向魁省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聲稱魁省ERC課程內所教的多元主義宗教與倫理價值觀念違反了他們的宗教自由，令孩子的宗教信仰受到影響。該訴訟於2009年五月聆訊，遭法院否決。家長再向魁省上訴庭上訴，亦遭同樣命運。他們最後上告加拿大最高法院，於去年五月舉行聆訊，今年二月中頒下裁判，結果亦以敗訴收場。</p>
<p>最高法院在判辭中指出，家長聲稱其宗教自由受到影響，認為課程的相對主義色彩會影響他們向孩子傳遞其宗教信仰的能力，必須基於具體的客觀證據。法官認為，純粹教導孩子了解不同宗教的資料並不構成對孩子的宗教灌輸（indoctrination），因為課程只向孩子介紹資料，並沒有強逼孩子接受這些資料。法官又指出，家長們提供的資料，只有課程的教科書及教材，不足以作為客觀證據。換言之，對高院來說，家長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ERC課程，確實實際際的的左右了家長傳遞其信仰的自由，訴訟才得以成立。不少家長對此裁決感到失望，認為這是對家長權益的又一次打擊。不過，由於這次裁決的範圍比較窄，是基於家長缺乏具體證據而作出的裁決，對一些更廣泛的課題如家長在子女的教育權利等仍未有明確的立場。</p>
<p>不久以前，滿地可私立天主教耶穌會學校Loyola High School與魁省教育廳的訴訟卻有完全不同的結果。2010年6月，法宮Gerard Dugre裁定，魁省教育廳強逼Loyola去教導ERC課程，是違反了該校的宗教自由。當2008-09魁省推出新ERC課程時，Loyola向教育廳申請以一套天主教價值為基礎的宗教與倫理課程以取代ERC，卻遭教育廳拒絕。Loyola於是上告法庭，結果勝訴。其中麥基爾大學神學家Douglas Farrow的證供，扮演了重要的角色。Farrow指出，ERC是一種價值的“革命”，並不“中立”，而政府強制執行這不“中立”的革命性價值改變是違反宗教自由的行為。現時魁省政府正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預計今年中旬會展開聆訊。</p>
<p><strong><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亞伯達省</span></strong><strong></strong></p>
<p>亞省進步保守黨政府（Progressive Conservative Government）於二月十四日向省議會推出新的教育法，其中第16條提到省內所有學校的教學材料必須“反映亞省多元化的傳統，增進省民彼此了解和尊重， 以遵守及尊重加國人權自由憲章及亞省人權法。</p>
<p>眾所周知，在有關同性婚姻法爭議的時候，不少反對同性婚姻法的人就因而受到人權仲裁處的起訴。2005年卡加利市主教Bishop Henry因為寫了一封給信徒的公開信，重申天主教對同性戀的教導，被人權仲裁處作出調查，雖然案件最終沒有起訴，但已令Henry主教花了龐大的金錢作出辯護的準備。2008年Red Deer市牧師Stephen Boissoin因為向當地報章撰文批評鼓吹同性戀的議題(pro-homosexual agenda)，結果被人權仲裁處判決罰款，並下令道歉及不能再發表批評同性戀的言論。2009年亞省法院否決了人權仲裁處的判決，裁定仲裁處越權及違反了應有的法律程序。</p>
<p>如今，這新的教育法提出，對學校的定義十分廣乏，連家庭學校（Homeschools）也包括在內。加拿大家庭學校法律保障協會（Canada Home School Legal Defence Association－HSLDA）的Paul Faris擔心，此法一旦通過，家庭學校成員的整個家庭生活都落在亞省人權法的管轄之下。</p>
<p>亞省教育廳長發言人Donna McColl說：“無論是什麼形式的學校，家庭學校，私立學校，天主教學校，我們不能容忍對不同人士的不尊重。”針對家庭學校，McColl又說：“你可以在家庭生活中傳遞你的家庭價值，但卻不能在教導上傳遞。”可是，對家庭學校而言，教導與家庭生活基本上是一致的，很難分割那是上課學習的時間，那些是家庭生活的時刻。換言之，Faris對亞省人權法直接干預家庭生活的憂慮並非不無道理。若然，這豈不是政府打著尊重與包容的口號，卻直接干擾個人和家庭生活的自由？</p>
<p>從上述幾個省的個案看來，德育教育是我們不能忽視的文化戰線。作為家長，作為加國公民，作為有宗教信仰的人士，我們豈能坐視不理？為了我們的下一代，為了加國自由民主的前景，我們必須積極參與，以抗衡這種由上而下，強加於我們的相對主義、世俗主義價值觀的霸權主義。我們必須讓政客知道，這是我們的國家，那些是我們的孩子，我們要有發言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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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三黨分立，還是一黨獨大？－2012年各聯邦政黨形勢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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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1 Jan 2012 13:54:2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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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
過去一年加國聯邦政壇可說是風起雲湧，五月初保守黨終於如願以償，成為大多數執政黨，多年以來主導加國政壇的自由黨竟然淪為第三黨，起初被認為杜魯多第二的葉禮庭黯然下台，結束了他短暫的政治生涯，回到昔日學院生活。新民主黨憑著林頓的個人魅力，竟然取得魁省大多數議席，一躍成為反對黨，黨魁林頓成為反對歷史上首位新民主黨反對黨領袖。可惜，未幾，林頓就癌病復發，與世長辭。想不到，到大選後不到半年，三位曾在國會針鋒相對的黨領袖，竟然剩下總理哈帕一人。
保守黨政府
踏入新一年，聯邦保守黨政府已經執政六年，前五年是少數政府，去年起是以大多數政府主導加國政壇。在過去數年中，哈帕政府已努力的改造加國的政治，在外交上一反昔日自由黨盡量保持中立的左右逢源立場，在中東問題上明確的支持以色列，被反對黨口誅筆伐，但在國外卻給人一個新鮮的形象。哈帕又努力修補與中國的關係，開發多邊外交策略，企圖在政治和經濟上從單一依靠美國轉移至多元發展方向。
在國內，哈帕政府致力推動改革上議院，經過多年委任保守黨上議院議員，如今保守黨議員已佔上議院大多數，相信上議院的改革，指日可待。在經濟方面，國內外經濟仍十分疲弱，聯邦政府推行削支，正視多年以來政府的浪費，這是可喜的。其實，保守黨上台以來，聯邦政府公共開支不斷增加，這實和保守黨小政府的理念相違背的！近日不少傳媒爭相報導國會議員的退休金豐厚之極，叫一般加拿大人望塵莫及，若哈帕是決心改革，就必須從國會議員自身開始，以身作則，學效昔日他的恩師萬寧（Preston Manning）因為不認同國會議員的退休金計劃，堅拒不接受的榜樣。
保守黨雖稱“保守”，不少保守黨議員都持守傳統價值，在執政多年卻一直迴避社會道德價值議題，包括同性婚姻和墮胎等。總理多次被傳媒訪問時明言對重開墮胎問題沒有興趣，在任內也不會這樣做。關於同性婚姻，他在2006年倉卒的在國會作了投票（結果失敗），都是令人失望的。
可是，這些社會價值議題卻一直揮之不去。近日有醫療報告，顯示按胎兒性別而墮胎的情況在加拿大十分普遍，令墮胎問題再次在加國被談論起來。
同性婚姻這原本已被認為是定案的議題，忽然在一月初引起一場小風波。一對分別來自英國和美國的女性戀者數年前在加國結婚，如今要離婚，卻因為未能符合離婚者在加國必須居住滿一年的要求被否決。他們進行上訴，以憲法為理由，認為這是對他們的歧視。在訴訟的過程中，司法部的律師提出一個論點，就是婚姻必須有跨越國界的有效性才被承認。該律師指出，同性婚姻在當事人的原居地不被承認，在法律的立場上，是否意味著該婚姻不成立？司法部律師此言一出，立即引起一場風波，報章傳媒以頭條指責保守黨政府出爾反爾，卻推翻同性婚姻合法化，又指責保守黨政府一直都有此隱藏議題（Hidden Agenda）。結果，總理和司法部長立即出來澄清，堅持政府沒有意向推翻同性婚姻法。司法部長承認現的同性婚姻法中有漏洞，他將會研究如何填補，以致讓在加國結婚的同性伴侶的婚姻地位是合法的。由此可見，該名律師的論點不無道理，確實點出了一個法律的問題，是昔日自由黨政府在克理田帶領下倉卒立法的後遺症。其實，整件事看來，這場風波極有可能是該同性伴侶的律師和傳媒的炒作。司法部的律師的論據是對的，上訴律師也知道，於是利用傳媒把這事搞大，輕鬆地羸了一場在法院未必能勝的一仗。
幾年保守黨執政以來，確實給加人有一種新鮮的感覺。可是，隨著執政與權力的互動關係，保守黨已露出權力腐化的危機，濫用公帑，私相授受等情況開始出現。保守黨自覺已逐漸取代了昔日自由黨那種加國自然執政黨的姿態，這是危險的。試看今天的自由黨，就是因為自以為是，如今竟要面對生死存亡的挑戰。保守黨若不謹慎自守，而被權力腐化，今日的自由黨，就可能是明白保守黨的寫照。
自由黨
自由黨自去年大選大敗後一直以李博為臨時黨魁，李博為資深政客，昔日曾為安省新民主黨省長，九十年代一度執政，成為不少省民的一場惡夢。後轉戰聯邦政治，加入自由黨，成為自由黨最資深領袖之一。他自去年以來致力重整自由黨，希望恢復自由黨昔日的光輝，下屆大選與保守黨再爭天下。上月自由黨舉行黨代表大會，在一場熱鬧聲中結束，卻突顯了自由黨仍在曠野游走，未能找到出路的處境。幾天的大會，除了大麻合法化之外，沒有提出什麼有突破性的政策，也讓黨內年青黨員與年長輩的分歧。在演說時，李博顯得十分尷尬，因為他曾公然反對大麻合法化，如今面對七成多的黨員支持，他又能如何呢？可是，要再次逐鹿中原，又豈能憑大麻合法化一招呢？相信，自由黨人士需要的，是更深度的反思，放棄自由黨價值就是加拿大價值這神話，重新的思考認識現今的加拿大，切實的向加人提出可行的，有遠見的政策，重新賺得加人的支持。
新民主黨
魁省新民主黨議員Lise St-Denis突然宣佈退出新民主黨，改投自由黨，引起傳媒廣泛報導。她被記者追問原因時說：“選民是選林頓，如今林頓已經死了。”（People voted for Jack Layton, Jack Layton is dead.）這句話可說把新民主黨在魁省的問題一針見血的點出來。新民主黨在上屆大選能在魁省勝出，主要有兩個因：林頓的個人魅力和魁省省民對魁人政團的失望，而不是直接對新民主黨的支持。這從不少新民主黨議員根本未涉足選區，有些連法語都不懂一事可見一斑。
現時在國會中，臨時黨魁Nicole Turmel雖為反對黨領袖，卻因經驗不足，往往被自由黨李博奪了光芒。三月新民主黨將召開黨代表大會，推選新的黨魁。近日帶領的候選人Thomas Muclair被揭發持守雙重國籍（加拿大和法國），這對一位可能成為加國反對黨領袖的人來說，是不能接受的。此外，其他各黨魁候選人基本上都差不多，更缺乏林頓那份熱情和魅力，這對新民主黨下屆大選時的表現將會有很大的影響。須知新民主黨理念多年來都未被加國社會廣泛接納，而近年的成績主要是歸功於林頓的個人魅力和魁省的突變。如今二者皆失，新民主黨要力保反對黨地位，真的要加把勁了。
有主流傳媒預測，若這些情況不變，下屆大選也將是保守黨天下，若哈帕仍是保守黨黨魁，極有可能再連任為總理，將成為加國在任長總理之一。一黨獨大的情況對加拿大政治的健康和民主制度是不利的，須知民主的運作要靠有效的反對黨，不然就會導至權力濫用和腐敗。所以，我們也希望自由黨可以早日離開“曠野”，新民主黨可以殺出一條新路線，與保守黨抗衡，讓加國政壇更多姿采！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p>
<p>過去一年加國聯邦政壇可說是風起雲湧，五月初保守黨終於如願以償，成為大多數執政黨，多年以來主導加國政壇的自由黨竟然淪為第三黨，起初被認為杜魯多第二的葉禮庭黯然下台，結束了他短暫的政治生涯，回到昔日學院生活。新民主黨憑著林頓的個人魅力，竟然取得魁省大多數議席，一躍成為反對黨，黨魁林頓成為反對歷史上首位新民主黨反對黨領袖。可惜，未幾，林頓就癌病復發，與世長辭。想不到，到大選後不到半年，三位曾在國會針鋒相對的黨領袖，竟然剩下總理哈帕一人。</p>
<p><strong><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保守黨政府</span></strong></p>
<p>踏入新一年，聯邦保守黨政府已經執政六年，前五年是少數政府，去年起是以大多數政府主導加國政壇。在過去數年中，哈帕政府已努力的改造加國的政治，在外交上一反昔日自由黨盡量保持中立的左右逢源立場，在中東問題上明確的支持以色列，被反對黨口誅筆伐，但在國外卻給人一個新鮮的形象。哈帕又努力修補與中國的關係，開發多邊外交策略，企圖在政治和經濟上從單一依靠美國轉移至多元發展方向。</p>
<p>在國內，哈帕政府致力推動改革上議院，經過多年委任保守黨上議院議員，如今保守黨議員已佔上議院大多數，相信上議院的改革，指日可待。在經濟方面，國內外經濟仍十分疲弱，聯邦政府推行削支，正視多年以來政府的浪費，這是可喜的。其實，保守黨上台以來，聯邦政府公共開支不斷增加，這實和保守黨小政府的理念相違背的！近日不少傳媒爭相報導國會議員的退休金豐厚之極，叫一般加拿大人望塵莫及，若哈帕是決心改革，就必須從國會議員自身開始，以身作則，學效昔日他的恩師萬寧（Preston Manning）因為不認同國會議員的退休金計劃，堅拒不接受的榜樣。</p>
<p>保守黨雖稱“保守”，不少保守黨議員都持守傳統價值，在執政多年卻一直迴避社會道德價值議題，包括同性婚姻和墮胎等。總理多次被傳媒訪問時明言對重開墮胎問題沒有興趣，在任內也不會這樣做。關於同性婚姻，他在2006年倉卒的在國會作了投票（結果失敗），都是令人失望的。</p>
<p>可是，這些社會價值議題卻一直揮之不去。近日有醫療報告，顯示按胎兒性別而墮胎的情況在加拿大十分普遍，令墮胎問題再次在加國被談論起來。</p>
<p>同性婚姻這原本已被認為是定案的議題，忽然在一月初引起一場小風波。一對分別來自英國和美國的女性戀者數年前在加國結婚，如今要離婚，卻因為未能符合離婚者在加國必須居住滿一年的要求被否決。他們進行上訴，以憲法為理由，認為這是對他們的歧視。在訴訟的過程中，司法部的律師提出一個論點，就是婚姻必須有跨越國界的有效性才被承認。該律師指出，同性婚姻在當事人的原居地不被承認，在法律的立場上，是否意味著該婚姻不成立？司法部律師此言一出，立即引起一場風波，報章傳媒以頭條指責保守黨政府出爾反爾，卻推翻同性婚姻合法化，又指責保守黨政府一直都有此隱藏議題（Hidden Agenda）。結果，總理和司法部長立即出來澄清，堅持政府沒有意向推翻同性婚姻法。司法部長承認現的同性婚姻法中有漏洞，他將會研究如何填補，以致讓在加國結婚的同性伴侶的婚姻地位是合法的。由此可見，該名律師的論點不無道理，確實點出了一個法律的問題，是昔日自由黨政府在克理田帶領下倉卒立法的後遺症。其實，整件事看來，這場風波極有可能是該同性伴侶的律師和傳媒的炒作。司法部的律師的論據是對的，上訴律師也知道，於是利用傳媒把這事搞大，輕鬆地羸了一場在法院未必能勝的一仗。</p>
<p>幾年保守黨執政以來，確實給加人有一種新鮮的感覺。可是，隨著執政與權力的互動關係，保守黨已露出權力腐化的危機，濫用公帑，私相授受等情況開始出現。保守黨自覺已逐漸取代了昔日自由黨那種加國自然執政黨的姿態，這是危險的。試看今天的自由黨，就是因為自以為是，如今竟要面對生死存亡的挑戰。保守黨若不謹慎自守，而被權力腐化，今日的自由黨，就可能是明白保守黨的寫照。</p>
<p><strong><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自由黨</span></strong></p>
<p>自由黨自去年大選大敗後一直以李博為臨時黨魁，李博為資深政客，昔日曾為安省新民主黨省長，九十年代一度執政，成為不少省民的一場惡夢。後轉戰聯邦政治，加入自由黨，成為自由黨最資深領袖之一。他自去年以來致力重整自由黨，希望恢復自由黨昔日的光輝，下屆大選與保守黨再爭天下。上月自由黨舉行黨代表大會，在一場熱鬧聲中結束，卻突顯了自由黨仍在曠野游走，未能找到出路的處境。幾天的大會，除了大麻合法化之外，沒有提出什麼有突破性的政策，也讓黨內年青黨員與年長輩的分歧。在演說時，李博顯得十分尷尬，因為他曾公然反對大麻合法化，如今面對七成多的黨員支持，他又能如何呢？可是，要再次逐鹿中原，又豈能憑大麻合法化一招呢？相信，自由黨人士需要的，是更深度的反思，放棄自由黨價值就是加拿大價值這神話，重新的思考認識現今的加拿大，切實的向加人提出可行的，有遠見的政策，重新賺得加人的支持。</p>
<p><strong><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新民主黨</span></strong></p>
<p>魁省新民主黨議員Lise St-Denis突然宣佈退出新民主黨，改投自由黨，引起傳媒廣泛報導。她被記者追問原因時說：“選民是選林頓，如今林頓已經死了。”（People voted for Jack Layton, Jack Layton is dead.）這句話可說把新民主黨在魁省的問題一針見血的點出來。新民主黨在上屆大選能在魁省勝出，主要有兩個因：林頓的個人魅力和魁省省民對魁人政團的失望，而不是直接對新民主黨的支持。這從不少新民主黨議員根本未涉足選區，有些連法語都不懂一事可見一斑。</p>
<p>現時在國會中，臨時黨魁Nicole Turmel雖為反對黨領袖，卻因經驗不足，往往被自由黨李博奪了光芒。三月新民主黨將召開黨代表大會，推選新的黨魁。近日帶領的候選人Thomas Muclair被揭發持守雙重國籍（加拿大和法國），這對一位可能成為加國反對黨領袖的人來說，是不能接受的。此外，其他各黨魁候選人基本上都差不多，更缺乏林頓那份熱情和魅力，這對新民主黨下屆大選時的表現將會有很大的影響。須知新民主黨理念多年來都未被加國社會廣泛接納，而近年的成績主要是歸功於林頓的個人魅力和魁省的突變。如今二者皆失，新民主黨要力保反對黨地位，真的要加把勁了。</p>
<p>有主流傳媒預測，若這些情況不變，下屆大選也將是保守黨天下，若哈帕仍是保守黨黨魁，極有可能再連任為總理，將成為加國在任長總理之一。一黨獨大的情況對加拿大政治的健康和民主制度是不利的，須知民主的運作要靠有效的反對黨，不然就會導至權力濫用和腐敗。所以，我們也希望自由黨可以早日離開“曠野”，新民主黨可以殺出一條新路線，與保守黨抗衡，讓加國政壇更多姿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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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ill 13：安省學校反欺凌法背後的隱藏議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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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0 Dec 2011 08:04:3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机构动向]]></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nyccc.ca/jccsa/?p=194</guid>
		<description><![CDATA[謝安國
（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
去年十二月安省自由黨政府推出一項針對學校欺凌的法案Bill 13，名為Accepting Schools Act，稱是針對學校日益嚴重的欺凌問題，卻引起了不少宗教及家長團體的反對，指責省府以反欺凌為藉口，卻是推動鼓吹與傳統家庭價值相違背的價值思維。
13議案修訂現時教育法(Education Acts, 1990)的若干內容，可大致歸納為：

增加對欺凌的定義為：重覆的欺負的行為，包括身體，言語，電子媒體等表達方式；此外，又為欺凌行為的處境下了清楚的描述，體形，力氣，年齡，智力，朋黨，經濟階層，社交地位，宗教，種族，性取向，家庭處境，性別，殘障，學習障礙等
要求各教育局建立政策及行動方案，以推動一個積極的學校風氣，讓所有學生都感到被接納和包容，而不會受到別人的欺凌
要求教育局至少每兩年做一次調查問卷，以量度學校學生受欺凌的情況
定十一月第三週為“Bullying Awareness and Prevention Week”（認識及防止欺凌週）
要求教育局制訂政策，包括訓導那些欺凌別人而接受處分的學生，和預防以及早期介入的方案
屢次犯欺凌行動的學生，除了會受到停學外，最終可能會被趕出校
要求各教育局支援學生組織關於反性別歧視，反種族歧視，反殘障歧視，反性傾向歧視的活動或組織，特別點出所謂Gay-straight Alliance（或同性戀／異性戀學生聯盟）
要求各教育局制訂平等及包容教育政策（Equity and Inclusive Education Policy，後稱EIE Policy），遞交省府教育廳長審核，若教育廳長認為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教育局必須依從，作出相應的修訂

在學校裡推動反欺凌的教育，讓學生認識欺凌的不當，和制定相應的機制，來處理欺凌過案等，相信省民都會支持，對第1-6點的改動會持歡迎的態度。引起爭議的，是第7和第8項。
在安省省選之前數月，多倫多天主教教育局就省府在天主教學校推行“平等及包容政策”（EIE Policy）上與教育局抗爭，在多倫多天主教育局會議上召集眾多關注的家長群起及對，經過多次的會議及投票後，終於能在幾項細節上修訂了EIE政策，大致上保持了憲法給予公立天主教育局推動以天主教教義為目標的教育方針，其中爭議的重點就是同性戀／異性戀學生聯盟（Gay-Straight Alliance）。在十月省選前一個月，資深省議員，前教育廳長Kathleen Wynne在接受同性戀雜誌Xtra訪問時說：“這議題是不會就此完結的，我的期望是他們（多倫多天主教育局）將會有其EIE政策，容許學生組織“同性戀學生會”。Wynne又說：“我相信，省府能做的，就是向教育局提供專業的支援，使各教育局們能明白怎樣做（I think what the province can do is to provide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upports to the boards to get them to the point where they understand how to do this.。 (Xtra, Sept. 7, 2011)
想不到，短短三個月後，Wynne的話就應驗了， Wynne所說的“專業支援” 竟是13議案！以立法來逼使教育局就範，教育局又豈又不“明白”之理？
為什麼把天主教家長們反對的Gay-Straight Alliance寫進法例裡呢？當時爭持的其中一個論點是關乎該組織的名稱，因為天主教家長們擔心，若在天主教學校內成立Gay-Straight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謝安國</p>
<p>（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p>
<p>去年十二月安省自由黨政府推出一項針對學校欺凌的法案Bill 13，名為Accepting Schools Act，稱是針對學校日益嚴重的欺凌問題，卻引起了不少宗教及家長團體的反對，指責省府以反欺凌為藉口，卻是推動鼓吹與傳統家庭價值相違背的價值思維。</p>
<p>13議案修訂現時教育法(Education Acts, 1990)的若干內容，可大致歸納為：</p>
<ol>
<li>增加對欺凌的定義為：重覆的欺負的行為，包括身體，言語，電子媒體等表達方式；此外，又為欺凌行為的處境下了清楚的描述，體形，力氣，年齡，智力，朋黨，經濟階層，社交地位，宗教，種族，性取向，家庭處境，性別，殘障，學習障礙等</li>
<li>要求各教育局建立政策及行動方案，以推動一個積極的學校風氣，讓所有學生都感到被接納和包容，而不會受到別人的欺凌</li>
<li>要求教育局至少每兩年做一次調查問卷，以量度學校學生受欺凌的情況</li>
<li>定十一月第三週為“Bullying Awareness and Prevention Week”（認識及防止欺凌週）</li>
<li>要求教育局制訂政策，包括訓導那些欺凌別人而接受處分的學生，和預防以及早期介入的方案</li>
<li>屢次犯欺凌行動的學生，除了會受到停學外，最終可能會被趕出校</li>
<li>要求各教育局支援學生組織關於反性別歧視，反種族歧視，反殘障歧視，反性傾向歧視的活動或組織，特別點出所謂Gay-straight Alliance（或同性戀／異性戀學生聯盟）</li>
<li>要求各教育局制訂平等及包容教育政策（Equity and Inclusive Education Policy，後稱EIE Policy），遞交省府教育廳長審核，若教育廳長認為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教育局必須依從，作出相應的修訂</li>
</ol>
<p>在學校裡推動反欺凌的教育，讓學生認識欺凌的不當，和制定相應的機制，來處理欺凌過案等，相信省民都會支持，對第1-6點的改動會持歡迎的態度。引起爭議的，是第7和第8項。</p>
<p>在安省省選之前數月，多倫多天主教教育局就省府在天主教學校推行“平等及包容政策”（EIE Policy）上與教育局抗爭，在多倫多天主教育局會議上召集眾多關注的家長群起及對，經過多次的會議及投票後，終於能在幾項細節上修訂了EIE政策，大致上保持了憲法給予公立天主教育局推動以天主教教義為目標的教育方針，其中爭議的重點就是同性戀／異性戀學生聯盟（Gay-Straight Alliance）。在十月省選前一個月，資深省議員，前教育廳長Kathleen Wynne在接受同性戀雜誌Xtra訪問時說：“這議題是不會就此完結的，我的期望是他們（多倫多天主教育局）將會有其EIE政策，容許學生組織“同性戀學生會”。Wynne又說：“我相信，省府能做的，就是向教育局提供專業的支援，使各教育局們能明白怎樣做（I think what the province can do is to provide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upports to the boards to get them to the point where they understand how to do this.。 (Xtra, Sept. 7, 2011)</p>
<p>想不到，短短三個月後，Wynne的話就應驗了， Wynne所說的“專業支援” 竟是13議案！以立法來逼使教育局就範，教育局又豈又不“明白”之理？</p>
<p>為什麼把天主教家長們反對的Gay-Straight Alliance寫進法例裡呢？當時爭持的其中一個論點是關乎該組織的名稱，因為天主教家長們擔心，若在天主教學校內成立Gay-Straight Alliance，是變相的認同了同性戀生活方式，違反了天主教教義。而省府在立法竟明言學校必須支持學生組織Gay-Straight Alliance或以其他名稱的同類組織。這是令人費解的，因為作為反欺凌立法，省府只要清楚定下方針，而具體執行方法，可留待教育局，學校，和家長們一起尋索和制定。為什麼省府在立法上處處針對天主教家長組織呢？是否省府除了在反欺凌之外，還有隱藏的議題（hidden agenda）？</p>
<p>此外，13法案的出台，其中關於EIE政策的一項，明確地封殺了任何從下而上的抗爭力量。須知EIE政策是省府近年不斷鼓吹的政策，為叫安省學校更加包和平等。可是，許多仔細研讀過那些EIE文件的人，發現當中的內容有不少極具爭議的地方，尤其涉及向年幼學生灌輸關於性別（Gender），性取向 （Sexual Orientation）的知識，都對傳統家庭價值帶來很大的衝擊。（請參閱銀禧主網站<a href="http://www.jccsa.ca/">www.jccsa.ca</a>內拙作「一場勝仗──家長與多倫多天主教育局抗爭的啟迪」和「多倫多教育局“挑戰害怕同性戀反異性戀主義(Challenging Homophobia and anti-Heterosexism)政策”的新霸權主義」）亦因為此，家長們在多倫多天主教教育局內努力抗爭，向教育委員們表達他們對EIE政策內若干條文的反對，成功地把部入條文刪去或修改，使其更能反映天主教教育的方針。可是，這些努力的成果，在新法案之下都會化為烏有。因為一旦法案通過，無論家長們作出多少努力，教委們對政策作出多少修改，廳長對所有EIE政策有最終決定權，所有教育局都要按廳長的意願作出修改。</p>
<p>為什麼要法律的力量來把教育決策集權於廳長一身？為什麼這樣封殺家長的反對努力呢？若只是為了反欺凌，又何必如此大費工夫呢？家長們送子女去學校讀書，難道他們不比教育廳長更關心欺凌嗎？難道在反欺凌的背後，還有隱藏的議題（hidden agenda）？</p>
<p>其實，這已不再是什麼隱藏議題了！麥堅迪政府多年來在教育系統中推行以平等和包容為口號的EIE政策，實質上以霸權手法所推動的一種衝擊傳統價值系統的意識形態，在這種意識形態中，所有價值都是相對的，再沒有對與錯之分，唯一“錯”的就是不認同這種價值的人，他們被叩上歧視，不包容的帽子。這種人和事不分的價值相對主義，打著反歧視的旗號，將那些衝擊傳統價值的性觀念，不斷的滲入孜孜學子的心靈裡。我們作為家長的，豈能坐視不理？</p>
<p>以下是你可作的行動：</p>
<p>一．致電省長麥堅迪，留言向他表達你的意見（省長麥堅迪電話：416-325-1941）</p>
<p>二．發電郵給省長及省府議員，表達你的意見：<a href="http://jccsa.ca/files/2011/12/MPP-Email-addresses2.doc">MPP Email addresses</a></p>
<p>三．在下列網址簽反對信：http://www.ipetitions.com/petition/vote-no-to-bill-13/?utm_medium=email&amp;utm_source=system&amp;utm_campaign=Send%2Bto%2BFriend</p>
<p>四．下載反對請願信（於此下載<a href="http://jccsa.ca/files/2011/12/Petition-against-Bill-131.pdf">Petition against Bill 13</a><a rel="attachment wp-att-199" href="http://jccsa.ca/?attachment_id=199"></a>）鼓勵多人簽署，簽後可掃瞄然後發電郵給各省議員（電郵地址可從上列取得），或掃瞄後電郵銀禧社jccsa.ca@gmail.com 收集後送交省長及省議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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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高法院就人權委員會／仲裁處權限的重要判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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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Nov 2011 18:38:0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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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
近年聯邦政府及省府的人權委員會／人權仲裁處(Human Rights Commission / Tribunal)的運作因幾件高調官司備受關注：有前Western Standard雜誌的發行人Ezra Lavant因印行來自丹麥諷刺伊斯蘭教教主穆罕默德的漫畫而被人告上亞省人權委員會 (2008)，又有McLean’s 雜誌被人告上卑斯省人權仲裁處及聯邦人權委員會(2007, 2008) ，還有2008年11月溫沙大學法律系教授Richard Moon向聯邦人權委員會提交報告，建議刪除人權法第13段關於網上宣傳仇恨的條文，將有關問題放回刑事法權限之下，直接由法庭處理。這叫國民開始關注這原初是為了保障員工的權益的機制是否已經權力過大，缺乏監管，甚至開始對國民的言論自由構成威脅。
10月底加拿大最高法院就人權仲裁處的權界頒下一項裁決，進一步澄清了人權委員會機制的權限，對日後的人權訴訟有十分深遠的影響。
10月28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原訴人（“Appellants”）加拿大人權委員會和Donna Mowat向加拿大聯邦政府（由聯邦檢察長代表，是為答辯人“Respondent”）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否定原訴人的上訴。案件的源起是原訴人之一Donna Mowat本是加拿大國防部的一名軍人，於1995年被國防部下令退役。在原訴人服役的十四年中，曾多次向上司投訴被性騷擾。國防部就原訴人的一位同僚的言行作出內部調查，同意原訴人的投訴，除了作出若干的建議外，該同僚也受到紀律處分。
可是，在1998年，即Mowat退役後三年，原訴人向加拿大人權委員會投訴被性騷擾和性別歧視。人權委員會經調查後，將案件交予人權仲裁處審核。仲裁處主席J. Grant Sinclair裁定Mowat的投訴成立，下令國防部賠償$4000，以補償原訴人的“情感或主尊所受到的痛楚”，並判定國防部須賠償原訴人$47,000的訴訟費。
聯邦檢察長向聯邦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司法覆核法官J. Mandamin對加拿大權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作出寬廣和目標性(Broad and purposive)的理解，認為把訴訟費索償包括在賠償中是合理的。
聯邦檢察長向聯邦上訴法庭(Federal 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訴，上訴庭接納上訴，並裁定人權仲裁處沒有權力頒下訴訟費賠償。法官Layden-Stevenson指出頒下訴訟費賠償已經超越了仲裁處作為一個行政或半司法機制的專長。上訴庭贊同仲裁處有權就人權法 53(2)(c)和(d)“就受害人因被歧視所受到的傷害”而下令被告作出賠償。
人權委員會和Mowat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高院於十月廿八日作出決定，否決原訴人的上訴。其理據有三方面：從人權法的條文(Text)，處境(Context)，目標(purpose)考慮，人權仲裁處沒有頒發訴訟費賠償的權力。
首先，是條文的考慮。最高法院法官LeBel 與Cromwell指出，加拿大人權法(CHRA) 53(2)和(3)的條文中，多次提到侵犯人權者要向受害人賠償薪金損失，或受害人因被歧視而負擔的額外費用，所用的字眼都是：“expenses”，而非法律特別用語“costs”。後者在法律用語上和前者顯著不同，它包括訴訟所需等費用。若國會訂立人權法時是要給予人權仲裁處判決訴訟費用的權利，為什麼不把Cost一字寫進去呢？
不但如此，國會通過人權法，為“情感或自尊所受的痛楚”的賠償上限只定為$5,000，顯然是對人權委員會／仲裁處機制權力的一種限制。若仲裁處把“expenses”的定義包括“costs”在內，就會把賠償額無限擴大，這顯然與國會當年訂人權法的目標相違背。
第二是處境的考慮。加國人權法於1977年在國會通過以前，在1972年有C-72議案動議，內容清楚列明人權仲裁處有頒下訴訟費的權力，議案後來因沒有完成立法程序而胎死腹中。到1977年　政府引進C-25議案，獲得國會通過，成了後來的加拿大人權法，其中內容有不少與前C-72相似，卻把關於人權仲裁處頒下訴訟費的詞句刪掉。1992年，C-108議案被引進，要修訂人權法，給予仲裁處頒下關於訴訟費賠償的裁決。C-108議案在1992年12月首讀，以後再沒有跟進，所提的修訂沒有成為法律。
LeBel 與Cromwell指出，從議案的發展歷程中可以看到，國會的意向是明顯的：國會期望人權委員會／仲裁處在處理人權訴訟中持積極的角色，卻不願意在頒下賠償上在過大的權力，所以一直都沒有通過關於訴訟費賠償權力的條文。
此外，人權委員會本身亦理解到它並沒有頒下訴訟費賠償的權力，所以多次的要求國會修訂法例，給予人權委員會這權力。從1985至1990年，人權委員會在每年的年報中，都向國會提出修訂法案的要求，希望給予人權仲裁處給予頒下訴訟費賠償的權力。若人權委員會要向國會要求這權力，那麼豈不是說明人權仲裁處本身沒有這權力嗎？所以，人權仲裁處就Mowat一案所頒下的$47,000訴訟費是越權限的不當行為。
最後，是目標的考慮。原訴者辯稱人權仲裁處以人權法的目標作為考慮，就是要協助受歧視的受害人，讓她得到補償，所以賠償訴訟費是合理的。可是，最高法庭卻回應說，這對人權法廣義和目標性理解，必須建基於法例的條文的解釋和立法處境的思考之上。人權仲裁處犯的錯誤，就是以一般字典的定義去理解expenses，單從協助受害人的政策果效為目標，頒下訴訟費賠償的決定，而不去就有關條文和法案處境作出詳細的反思，結果達至不合理的判決。所以，最高法院否決了原訴人上訴的要求。
這次裁決，澄清了加國人權委員會／仲裁處就裁決的權限，否定了其有頒下訴訟費賠償的權力，對防止人權委員會機制被濫用起了很大的作用。因為要打一場人權委員會的官司，動軌就需要數以萬計的費用，而索債若包括這筆龐大而可觀的訴訟費，就會容易被人濫用。再者，近年不少人權委員會的官司以言論自由案例居多，若索償費一旦包括天文數字的訴訟費，對廣大國民來說，就形成一種威脅，對一些較政治不正確的言論不其然的自我審查，以免惹上官非。這豈不造成言論自由的壓力嗎？
加拿大著名人權律師，早期積極推動建立人櫂委員會的Paul Borovoy就近年人權委員會對言論自由造成的壓力一事感慨地說：“（當年）我們從沒有想過它們（人權機制）最終竟轉過來對付言論自由。”（CBC News,  March 2008）期盼國會對人權機制有更大的監察，讓 珍貴的言論自由不會逐漸被縮小。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p>
<p>近年聯邦政府及省府的人權委員會／人權仲裁處(Human Rights Commission / Tribunal)的運作因幾件高調官司備受關注：有前Western Standard雜誌的發行人Ezra Lavant因印行來自丹麥諷刺伊斯蘭教教主穆罕默德的漫畫而被人告上亞省人權委員會 (2008)，又有McLean’s 雜誌被人告上卑斯省人權仲裁處及聯邦人權委員會(2007, 2008) ，還有2008年11月溫沙大學法律系教授Richard Moon向聯邦人權委員會提交報告，建議刪除人權法第13段關於網上宣傳仇恨的條文，將有關問題放回刑事法權限之下，直接由法庭處理。這叫國民開始關注這原初是為了保障員工的權益的機制是否已經權力過大，缺乏監管，甚至開始對國民的言論自由構成威脅。</p>
<p>10月底加拿大最高法院就人權仲裁處的權界頒下一項裁決，進一步澄清了人權委員會機制的權限，對日後的人權訴訟有十分深遠的影響。</p>
<p>10月28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原訴人（“Appellants”）加拿大人權委員會和Donna Mowat向加拿大聯邦政府（由聯邦檢察長代表，是為答辯人“Respondent”）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否定原訴人的上訴。案件的源起是原訴人之一Donna Mowat本是加拿大國防部的一名軍人，於1995年被國防部下令退役。在原訴人服役的十四年中，曾多次向上司投訴被性騷擾。國防部就原訴人的一位同僚的言行作出內部調查，同意原訴人的投訴，除了作出若干的建議外，該同僚也受到紀律處分。</p>
<p>可是，在1998年，即Mowat退役後三年，原訴人向加拿大人權委員會投訴被性騷擾和性別歧視。人權委員會經調查後，將案件交予人權仲裁處審核。仲裁處主席J. Grant Sinclair裁定Mowat的投訴成立，下令國防部賠償$4000，以補償原訴人的“情感或主尊所受到的痛楚”，並判定國防部須賠償原訴人$47,000的訴訟費。</p>
<p>聯邦檢察長向聯邦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司法覆核法官J. Mandamin對加拿大權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作出寬廣和目標性(Broad and purposive)的理解，認為把訴訟費索償包括在賠償中是合理的。</p>
<p>聯邦檢察長向聯邦上訴法庭(Federal 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訴，上訴庭接納上訴，並裁定人權仲裁處沒有權力頒下訴訟費賠償。法官Layden-Stevenson指出頒下訴訟費賠償已經超越了仲裁處作為一個行政或半司法機制的專長。上訴庭贊同仲裁處有權就人權法 53(2)(c)和(d)“就受害人因被歧視所受到的傷害”而下令被告作出賠償。</p>
<p>人權委員會和Mowat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高院於十月廿八日作出決定，否決原訴人的上訴。其理據有三方面：從人權法的條文(Text)，處境(Context)，目標(purpose)考慮，人權仲裁處沒有頒發訴訟費賠償的權力。</p>
<p>首先，是條文的考慮。最高法院法官LeBel 與Cromwell指出，加拿大人權法(CHRA) 53(2)和(3)的條文中，多次提到侵犯人權者要向受害人賠償薪金損失，或受害人因被歧視而負擔的額外費用，所用的字眼都是：“expenses”，而非法律特別用語“costs”。後者在法律用語上和前者顯著不同，它包括訴訟所需等費用。若國會訂立人權法時是要給予人權仲裁處判決訴訟費用的權利，為什麼不把Cost一字寫進去呢？</p>
<p>不但如此，國會通過人權法，為“情感或自尊所受的痛楚”的賠償上限只定為$5,000，顯然是對人權委員會／仲裁處機制權力的一種限制。若仲裁處把“expenses”的定義包括“costs”在內，就會把賠償額無限擴大，這顯然與國會當年訂人權法的目標相違背。</p>
<p>第二是處境的考慮。加國人權法於1977年在國會通過以前，在1972年有C-72議案動議，內容清楚列明人權仲裁處有頒下訴訟費的權力，議案後來因沒有完成立法程序而胎死腹中。到1977年　政府引進C-25議案，獲得國會通過，成了後來的加拿大人權法，其中內容有不少與前C-72相似，卻把關於人權仲裁處頒下訴訟費的詞句刪掉。1992年，C-108議案被引進，要修訂人權法，給予仲裁處頒下關於訴訟費賠償的裁決。C-108議案在1992年12月首讀，以後再沒有跟進，所提的修訂沒有成為法律。</p>
<p>LeBel 與Cromwell指出，從議案的發展歷程中可以看到，國會的意向是明顯的：國會期望人權委員會／仲裁處在處理人權訴訟中持積極的角色，卻不願意在頒下賠償上在過大的權力，所以一直都沒有通過關於訴訟費賠償權力的條文。</p>
<p>此外，人權委員會本身亦理解到它並沒有頒下訴訟費賠償的權力，所以多次的要求國會修訂法例，給予人權委員會這權力。從1985至1990年，人權委員會在每年的年報中，都向國會提出修訂法案的要求，希望給予人權仲裁處給予頒下訴訟費賠償的權力。若人權委員會要向國會要求這權力，那麼豈不是說明人權仲裁處本身沒有這權力嗎？所以，人權仲裁處就Mowat一案所頒下的$47,000訴訟費是越權限的不當行為。</p>
<p>最後，是目標的考慮。原訴者辯稱人權仲裁處以人權法的目標作為考慮，就是要協助受歧視的受害人，讓她得到補償，所以賠償訴訟費是合理的。可是，最高法庭卻回應說，這對人權法廣義和目標性理解，必須建基於法例的條文的解釋和立法處境的思考之上。人權仲裁處犯的錯誤，就是以一般字典的定義去理解expenses，單從協助受害人的政策果效為目標，頒下訴訟費賠償的決定，而不去就有關條文和法案處境作出詳細的反思，結果達至不合理的判決。所以，最高法院否決了原訴人上訴的要求。</p>
<p>這次裁決，澄清了加國人權委員會／仲裁處就裁決的權限，否定了其有頒下訴訟費賠償的權力，對防止人權委員會機制被濫用起了很大的作用。因為要打一場人權委員會的官司，動軌就需要數以萬計的費用，而索債若包括這筆龐大而可觀的訴訟費，就會容易被人濫用。再者，近年不少人權委員會的官司以言論自由案例居多，若索償費一旦包括天文數字的訴訟費，對廣大國民來說，就形成一種威脅，對一些較政治不正確的言論不其然的自我審查，以免惹上官非。這豈不造成言論自由的壓力嗎？</p>
<p>加拿大著名人權律師，早期積極推動建立人櫂委員會的Paul Borovoy就近年人權委員會對言論自由造成的壓力一事感慨地說：“（當年）我們從沒有想過它們（人權機制）最終竟轉過來對付言論自由。”（CBC News,  March 2008）期盼國會對人權機制有更大的監察，讓 珍貴的言論自由不會逐漸被縮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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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言論自由的危機與轉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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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9 Oct 2011 13:10:2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机构动向]]></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nyccc.ca/jccsa/?p=191</guid>
		<description><![CDATA[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
十月十二日加拿大最高法院開始為件屈國偉（William Whatcott） vs. 沙省人權委員會（Saskatchew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一案作出聆訊，此案對加國日後人權委員會，以及言論自由有深遠的影響。
案件源於屈氏於2011及2012年間分別在Regina及Saskatoon二個城市派發批評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單張，其中有引同聖經責備同性戀行為的經文，又指出同性戀意識形態積極污染在學青少人的思想。屈氏本為前同性戀者，後信了基督，脫離同性戀生活方式。當時有四人向沙省人權委員會提出訴訟，屈氏被判散佈仇恨。後來屈氏上訴，去年沙省上訴庭判屈勝訴，沙省人權委員會遂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導致十月中旬的聆訊。
為什麼屈氏會被人權委員會判罪呢？《人權自由憲章列明》不是列明了我們擁有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嗎？他引用聖經，竟成了散佈仇恨，那麼教會豈不是喪失了宣講聖經的權利嗎？宗教自由豈不也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嗎？
1990最高法院就新納粹主義者泰勒（John Ross Taylor）一案，為仇恨制定了下列的定義：不尋常的強烈、深刻的憎惡和污蔑的情感。當時的判決是4-3險勝，其中一位反對的高院法官Beverley McLachlin（即現今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質詢上述的定義，認為把主觀感受作為客觀判案的基礎是不當和自相矛盾的。
從此之後，人權委員會界定仇恨基本上以泰勒案為指引，當有人“感受”強烈的被憎惡或污辱時，就構成仇恨罪。屈氏就是以此被判有罪。據屈氏本人說，他所針對的，不是同性戀者（他自己也是過來人，自然不會歧視或攻擊他們），乃是同性戀行為。他所憂慮的，就是同性戀的意職形態，被正常化地向無數學生宣傳，直接影響他們的思想。他只是派發宣傳單張，引用聖經，指出這行為在道德上的不當，並沒有使用或宣傳暴力行為。
雖然有不少人會反對屈氏的言論，甚至因他的行為感到被奚落，但這不應該等同仇恨啊！屈氏本人相信，他的行動是出於愛心，正如他自己的經歷，靠著耶穌基督，任何罪人都可以得救和生命得著改變，包括同性戀者在內。屈氏的言論和那些三K黨或納粹主義者明顯不同，後者是針對某種族群（黑人和猶太人）徹底的仇恨，不會像屈氏一樣會接納任何願意改變的黑人或猶太人作為他們的一份子。
此外，在過去幾年間，因為幾件引人注目的案件如Maclean’s和Mark Steyn，Levant等，聯邦與省人權委員會的運作都被傳媒紛紛披露出來，發現原來這些人權委員會，被告連法院最起碼的法律程序和公開聆訊權利都沒有得到保障，引起了公眾的嘩然。
一個以主觀界定仇恨的法律，加上一個易被濫用的機制的結合，造成了言論自由的危機。我們盼望最高法院仔細審核泰勒案廿年來的惡果後，否定主觀界定仇恨的方針，重新把仇恨放在客觀的定義之上。我們也盼望，保守黨政府有勇氣去正視人權委員會的權限與運作方案，對整個人權機制作出一個徹底和全面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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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p>
<p>十月十二日加拿大最高法院開始為件屈國偉（William Whatcott） vs. 沙省人權委員會（Saskatchew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一案作出聆訊，此案對加國日後人權委員會，以及言論自由有深遠的影響。</p>
<p>案件源於屈氏於2011及2012年間分別在Regina及Saskatoon二個城市派發批評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單張，其中有引同聖經責備同性戀行為的經文，又指出同性戀意識形態積極污染在學青少人的思想。屈氏本為前同性戀者，後信了基督，脫離同性戀生活方式。當時有四人向沙省人權委員會提出訴訟，屈氏被判散佈仇恨。後來屈氏上訴，去年沙省上訴庭判屈勝訴，沙省人權委員會遂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導致十月中旬的聆訊。</p>
<p>為什麼屈氏會被人權委員會判罪呢？《人權自由憲章列明》不是列明了我們擁有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嗎？他引用聖經，竟成了散佈仇恨，那麼教會豈不是喪失了宣講聖經的權利嗎？宗教自由豈不也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嗎？</p>
<p>1990最高法院就新納粹主義者泰勒（John Ross Taylor）一案，為仇恨制定了下列的定義：不尋常的強烈、深刻的憎惡和污蔑的情感。當時的判決是4-3險勝，其中一位反對的高院法官Beverley McLachlin（即現今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質詢上述的定義，認為把主觀感受作為客觀判案的基礎是不當和自相矛盾的。</p>
<p>從此之後，人權委員會界定仇恨基本上以泰勒案為指引，當有人“感受”強烈的被憎惡或污辱時，就構成仇恨罪。屈氏就是以此被判有罪。據屈氏本人說，他所針對的，不是同性戀者（他自己也是過來人，自然不會歧視或攻擊他們），乃是同性戀行為。他所憂慮的，就是同性戀的意職形態，被正常化地向無數學生宣傳，直接影響他們的思想。他只是派發宣傳單張，引用聖經，指出這行為在道德上的不當，並沒有使用或宣傳暴力行為。</p>
<p>雖然有不少人會反對屈氏的言論，甚至因他的行為感到被奚落，但這不應該等同仇恨啊！屈氏本人相信，他的行動是出於愛心，正如他自己的經歷，靠著耶穌基督，任何罪人都可以得救和生命得著改變，包括同性戀者在內。屈氏的言論和那些三K黨或納粹主義者明顯不同，後者是針對某種族群（黑人和猶太人）徹底的仇恨，不會像屈氏一樣會接納任何願意改變的黑人或猶太人作為他們的一份子。</p>
<p>此外，在過去幾年間，因為幾件引人注目的案件如Maclean’s和Mark Steyn，Levant等，聯邦與省人權委員會的運作都被傳媒紛紛披露出來，發現原來這些人權委員會，被告連法院最起碼的法律程序和公開聆訊權利都沒有得到保障，引起了公眾的嘩然。</p>
<p>一個以主觀界定仇恨的法律，加上一個易被濫用的機制的結合，造成了言論自由的危機。我們盼望最高法院仔細審核泰勒案廿年來的惡果後，否定主觀界定仇恨的方針，重新把仇恨放在客觀的定義之上。我們也盼望，保守黨政府有勇氣去正視人權委員會的權限與運作方案，對整個人權機制作出一個徹底和全面的評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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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安省省選後的&#8221;變&#8221;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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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9 Oct 2011 13:09:0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机构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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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
十月六日安省選舉之後，自由黨政府得以連任，雖然未能成功再以多數黨政府執政，但仍得五十三席，僅以一票之差成為少數政府。
在這次不少政論家認為是頗為沉悶的競選之中，一致都認為胡達克策略失誤，高估了省民求變的意願，以為一個“變”字就可以從麥堅迪手上把專政權奪過來。想不到，當選民發現他除了“變”外，並沒有太多政綱，也沒有明顯的和自由黨政府有什麼根本性的分別，在麥氏與胡氏之中，決定仍然讓麥堅迪做下去。在“不變”的安省前景中，我們發現，安省實有下列“劇變”的因素，是省民不能忽略的。
一．德育教育的危機：在省選的後半部，已有不少人指出麥堅迪政府在學校的性教育和所謂平等及包容政策上的問題，其中以人權為理由而剝奪家長在子女教育上的知情權和主導權一事上，引起了少家長的關注。如今麥堅迪政府再次連任，這些教育上的政策必會繼續推行。去年因為家長群起反對而收回的新性教育教材將會很快面世。估計內容未必會有很大的改動。這將是安省德育教會的“劇變”，對學子們的心智，行為，價值都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在未來的日子中，家長們必須積極關注子女從學校帶回來的訊息，和以積極的態度與老師，教長等學校當局溝通，以確保家庭價值在子女的學習中得到尊重。
二．綠色能源的成本問題：安省政府在過去多年來致力推動綠色能源，在這次省選中更以此為競選重點。相信沒有人會反對我們必須開拓新的能源，但安省推動的模式是否就是最合乎經濟效益呢？是否在這經濟疲弱的時候仍能負擔得起？須知安省之所以能快速的發展另類能源，都是依靠政府大幅度的補貼。就以電費來算，現時一度(kwh)電的價 格約為五仙。而安省政府卻以每度電七十多仙的價錢向太陽能發電商購電，且保障廿年不變。因為每度電的價格這麼高，而且又有政府擔保廿年，太陽能發電單位就如雨後春筍紛紛建造起來。省府的思維是，隨著量的增加，成本就會降低，屆時太陽能發電就可以負擔起來了。可是，須知由於政府龐大的補貼，每一所新增的太陽能發電設施，省府的負擔就會增加。在現時經濟不景的情況之下，我們負擔得起嗎？省府的財赤是否會失控呢？屆時安省是否會步上希臘的路？相信不久的將來，安省的電費，將會“劇增”！
三．債務問題：麥堅迪政府上台以來，十年間安省的債已加倍，不久就達到三千億加元。現時全省一年總開支約為一千二百億元，其中有近百份之十用來還利息。這還利息的錢已超過了省府對大選院校的撥款了。債務過去數年不斷的增加，加上這次競選有不少新開支的承諾，財赤只會更加高企。若一旦利率增加，安省的債務就馬上陷入危機中，屆時還利息的錢就會越來越多，直接影響安省其他重要的財政項目如教育，醫療等。更可惜的，是在競選期間，三黨都沒有提及債務的問題，都是提高開支，增加撥款作為拉票的手法。自由黨政府這種不斷花錢，債台高築的施政方法，是不能持續下去的。
我們盼望，在少數政府的情況下，其他兩黨，安省市民，公民團體能發揮監察的作用，讓這些“劇變”得以舒緩和處理。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p>
<p>十月六日安省選舉之後，自由黨政府得以連任，雖然未能成功再以多數黨政府執政，但仍得五十三席，僅以一票之差成為少數政府。</p>
<p>在這次不少政論家認為是頗為沉悶的競選之中，一致都認為胡達克策略失誤，高估了省民求變的意願，以為一個“變”字就可以從麥堅迪手上把專政權奪過來。想不到，當選民發現他除了“變”外，並沒有太多政綱，也沒有明顯的和自由黨政府有什麼根本性的分別，在麥氏與胡氏之中，決定仍然讓麥堅迪做下去。在“不變”的安省前景中，我們發現，安省實有下列“劇變”的因素，是省民不能忽略的。</p>
<p>一．德育教育的危機：在省選的後半部，已有不少人指出麥堅迪政府在學校的性教育和所謂平等及包容政策上的問題，其中以人權為理由而剝奪家長在子女教育上的知情權和主導權一事上，引起了少家長的關注。如今麥堅迪政府再次連任，這些教育上的政策必會繼續推行。去年因為家長群起反對而收回的新性教育教材將會很快面世。估計內容未必會有很大的改動。這將是安省德育教會的“劇變”，對學子們的心智，行為，價值都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在未來的日子中，家長們必須積極關注子女從學校帶回來的訊息，和以積極的態度與老師，教長等學校當局溝通，以確保家庭價值在子女的學習中得到尊重。</p>
<p>二．綠色能源的成本問題：安省政府在過去多年來致力推動綠色能源，在這次省選中更以此為競選重點。相信沒有人會反對我們必須開拓新的能源，但安省推動的模式是否就是最合乎經濟效益呢？是否在這經濟疲弱的時候仍能負擔得起？須知安省之所以能快速的發展另類能源，都是依靠政府大幅度的補貼。就以電費來算，現時一度(kwh)電的價 格約為五仙。而安省政府卻以每度電七十多仙的價錢向太陽能發電商購電，且保障廿年不變。因為每度電的價格這麼高，而且又有政府擔保廿年，太陽能發電單位就如雨後春筍紛紛建造起來。省府的思維是，隨著量的增加，成本就會降低，屆時太陽能發電就可以負擔起來了。可是，須知由於政府龐大的補貼，每一所新增的太陽能發電設施，省府的負擔就會增加。在現時經濟不景的情況之下，我們負擔得起嗎？省府的財赤是否會失控呢？屆時安省是否會步上希臘的路？相信不久的將來，安省的電費，將會“劇增”！</p>
<p>三．債務問題：麥堅迪政府上台以來，十年間安省的債已加倍，不久就達到三千億加元。現時全省一年總開支約為一千二百億元，其中有近百份之十用來還利息。這還利息的錢已超過了省府對大選院校的撥款了。債務過去數年不斷的增加，加上這次競選有不少新開支的承諾，財赤只會更加高企。若一旦利率增加，安省的債務就馬上陷入危機中，屆時還利息的錢就會越來越多，直接影響安省其他重要的財政項目如教育，醫療等。更可惜的，是在競選期間，三黨都沒有提及債務的問題，都是提高開支，增加撥款作為拉票的手法。自由黨政府這種不斷花錢，債台高築的施政方法，是不能持續下去的。</p>
<p>我們盼望，在少數政府的情況下，其他兩黨，安省市民，公民團體能發揮監察的作用，讓這些“劇變”得以舒緩和處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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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cGinty’s “Equity and Inclusive Education Strategy” threatens Parental Rights in Education</title>
		<link>http://jccsa.ca/?p=18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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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9 Sep 2011 20:11:0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机构动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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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ominic Tse (President, Jubilee Centre for Christian Social Action)
During the provincial election campaign, many issues are brought to the debates, including Education. However, what is sadly missing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Liberal government’s Education strategy that has been largely ignored or missed by most citizens of this province.
Recently, the McGinty government, under the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Dominic Tse (President, Jubilee Centre for Christian Social Action)</p>
<p>During the provincial election campaign, many issues are brought to the debates, including Education. However, what is sadly missing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Liberal government’s Education strategy that has been largely ignored or missed by most citizens of this province.</p>
<p>Recently, the McGinty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n Minister of Education Kathleen Wynne, began to implement a policy called “<em>Ontario’s Equity and Inclusive Education Strategy</em>” (EIE Strategy) in all publicly funded school boards in Ontario.</p>
<p>A key part of this strategy was the introduction of a new Sex Ed curriculum for Ontario elementary schools in 2010 that included teaching:</p>
<ul>
<li>6 years old about the sexual parts of the human body</li>
<li>8 years old about homosexuality and “gender identity”</li>
<li>6 graders about the pleasure of masturbation</li>
<li>7 graders about vaginal and anal intercourse.</li>
</ul>
<p>It was only after a public outcry against the curriculum that the McGinty government was forced to withdraw the Sex Ed curriculum for a “rethink,” which sounds like a code word for “for re-introduction after the election.”</p>
<p>What is troubling is that the radical Sex Ed curriculum is only one part of the <em>EIE Strategy</em> that threatens parental rights in directing the moral values of their children in Ontario’s publicly funded schools.</p>
<p>Kathleen Wynne wrote in <em>EIE Strategy</em>: “This is why I believe it is critical for us to articulate an equity and inclusive education strategy for Ontario schools: Embracing diversity and moving beyond tolerance to acceptance.” (p.2, <em>EIE Strategy</em>) What does she mean by “embracing diversity”? The policy also writes, “Many events that support diversity, such as Aboriginal Education Month, African Heritage Month, Asian Heritage Month, and the Pride Parade, are celebrated.” (p. 17 EIE Strategy) It clearly means that “embracing diversity” requires students to “accept” the homosexual lifestyle by “celebrating the Pride parade.”</p>
<p>Another major objective of the EIE strategy is to require that students “see themselves reflected in their curriculum” and “in their physical surroundings.” (p.4, <em>EIE Strategy</em>) The TDSB document “<em>Challenging Homophobia and anti-heterosexism</em>” (CHAH), released in early 2011, is a brainchild of this policy. In the name of anti-bullying against students with different sexual orientation (LGBTQ) and gender identity, the CHAH document seeks to challenge the so-called “biases” of heterosexism in the curriculum, by deconstructing traditional (or heterosexual) notions of gender identity, sexual orientation, and family. Students as young as kindergarten are exposed to the homosexual lifestyle, to experiment with different gender roles, and, to celebrate Pride parade at school.</p>
<p>Another troubling aspect of the EIE strategy is the exclusion of parental participation. In Feb. 2010, the McGinty government passed Bill 157, the <em>Keeping our Kids Safe at School Act</em>, which requires school staff to report inappropriate student behavior, such as bullying, to principals, who in turn have to report to the victim’s parents. However, there is an important exception. In the training video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t in schools, it is said that principals must notify a victim’s parents, “unless it is decided that doing so would cause the victim further harm.” Can school officials override the authority of the parents in matter of welfare of the child? Who give them this authority?</p>
<p>In the TDSB’s CHAH document, it is explicitly stated on page. 10:</p>
<ul>
<li>Schools should not send notes or permission slips home before starting any classroom work on LGBTQ issues.</li>
<li>Parents do not have their child accommodated out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based on religious grounds.</li>
</ul>
<p>Why are parents shut out of their child’s education in these issues? What is to be feared when parents seek to bring their own cultural, religious, and family values to dialogue with the values embedded in the EIE Strategy? Isn’t it true that the best education outcome is achieved when parents are involved in their child’s education? Isn’t the case the student learns best when parents can guide their child to allow values taught at school to dialogue with values at home?</p>
<p>The CHAH documents says, “The TDSB will practices or conduct in its schools that may put public safety, health, or the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at risk.” (p. 10 CHAH) Why would having parental involvement threaten the safety, health, or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at risk?</p>
<p>We believe that students in our schools, regardless of sex, race, colour, ethnicity, religion, sexual orientation, should feel safe to learn and grow. Parents, students and staffs should all play their parts to ensure a school environment that is free of bullying. However, in affirming that bullying is wrong, we need not agree with the values of the LGBTQ lifestyles. Nor should our students be forced to accept those values.</p>
<p>Kathleen Wynne, in an interview by Xtra, a gay magazine, commented on the Toronto Catholic Parents Association’s effort to amend the EIE policy in the Toronto Catholic District School Board (TCDSB) so that the TCDSB would stay true to its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d mandate to promote Catholic doctrines, where one of the contentious issues is whether Gay clubs are allowed in catholic schools</p>
<p>“It is not going away. The expectation is that they will have an equity and inclusive education policy and will allow students to form these groups to have these discussions in every school board in the province,” she says. “I think what the province can do is to provide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upports to the boards to get them to the point where they understand how to do this.” (Xtra, Sept. 7, 2011)</p>
<p>This doesn’t sound very inclusive at all. In fact, it threatens to deny our rights to be part of our children’s education. As parents, we must speak out and assert our rights. We must ensure future Ontario government respect our rights as parents to play a pivotal role in our children’s education. In this provincial election, make this an election issue when you speak to the candidates in your riding. Most important of all, please make sure you vote &#8211; vote for parental rights in education.</p>
<p>- 30 -</p>
<p>Please express your concern by signing the petition at: www.StopCorruptingChildren.com.</p>
<p>For interview, contact Rev. Dominic Tse (email: <a href="mailto:dominictse513@gmail.com">dominictse513@gmail.co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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