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網上賭博合法化的謬論

安省網上賭博合法化的謬論
謝安國
安省自由黨政府於八月中旬宣告將於二零一二年全面推行網上賭博合法化。此舉將讓安省跟隨魁省、卑斯省及大西洋省份成為網上賭博合法化的省份。
據省府的估計,現時每年省民用於非法賭博網站上的花費共約四億加元。一份由西安省大學與拉斯維加斯的內華達大學聯合研究報告顯示,網上賭博在全球日益流行,估計全球投注總額達一百億加元。研究又指出,網上賭博比賭場賭博更容易上癮,因為賭徒不用上賭場,就直接可以在家中,甚至任何地方都可以下注,讓賭博更加成為他們生活的一部份。
既然網上賭博這麼容易叫人上癮,為甚麼省府卻使之合法化?安省不是一直都視網上賭博為非法嗎?二零零六年省府不是通過了議案,禁止網上賭博公司賣廣告嗎?何以政策有此大變呢?
省府財政廳長Duncan解釋說,禁賭就好像昔日禁酒一樣,禁止是行不通的。既然不能禁止,不如加入競爭行列,一方面供管制,又可以從中分利。Duncan指出,每年賭徒花在網上賭博網站的四億元都流向省外的網站去,不如讓它留在安省政府庫房更佳。
現時安省博彩公司(Ontario Lottery and Gaming Corporation)每年為省府提供十七億元進帳,收入來自安省林林種種的彩票及四所大型賭場及23間小型所謂慈善賭場。近年彩票及賭場收入有下降傾向,省府此舉,無異是基於經濟考慮,Duncan希望合法化五年後網上賭博可以為省府每年提供一億元的進帳,作為安省學校、醫院等公共開支之用。
至於網上賭博上癮的問題,安省酒精及賭博管理處(Alcohol and Gaming Commission of Ontario)發言人Lisa Murray說,屆時網上賭博將會有不少安全措施,例如“自我約束”設計,讓賭客自行定下最高投注額或賭博上限,當上限一到,賭客便不能繼續賭博;及年齡檢認方法,以確保賭客是成年人,不會讓未成年人士賭博。OLG總裁Paul Godfrey說,屆時安省網上賭博站將設有聊天區(Chat room)讓病態賭徒可以彼此支持及求助云云。
這些所謂管制或安全措施,真的能湊效嗎?現時不少病態賭徒雖然辦了手續,領了有照片的證件,禁止他們進入賭場,竟能再度以及多次的進入賭博。省府又怎能確保在網上可以有效地攔阻病態賭徒?再者,在互聯網上,根本不能確認人的身份,又如何攔阻病態賭徒?他們若要在網上賭,難道不可以用別人網上的身份嗎?
現時,未成年人士不能買酒,卻能喝到酒,為甚麼?因為他們可以請別人代買!現在進入賭場要出示身份證明,未成年人不輕易過關,雖然也可以由別人代表進入賭場,然後以電話方式投注遙控賭博,但畢竟太過間接,且操作困難,不易成行。若換了網上賭博環境,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未成年人可以安坐在電腦前,或叫那比他們大幾歲的成年人協助作身份確認,或盜用別人的身份確認,就可以“現場”賭博了!
Duncan廳長提及禁酒的例子作為今天網上賭博合法化的理據,這是有點誤導的。昔日禁酒年代,各地政府是實在的努力去例行禁止賣酒。可是,在網上賭博一事上,不論是聯邦或省府,都不見盡力。二零零六年安省政府通過法例禁止網上賭博公司賣廣告,可惜卻沒有徹底執行,懲治不法份子。若政府落實執法,有甚麼是做不到的呢?除了禁止賣廣告外,政府可從互聯網服務公司,伺服器管理公司,信用卡,銀行等入手,深信一定能把非法的網上賭博公司杜絕。
政府之所以不熱衷打壓網上賭博,反而急於加入開賭行列,是因為它可以為省府帶來一筆為數可觀的進帳。可是,在這筆進帳的背後,是多麼大的社會代價啊!現今的年輕人基本上是在網上成長的一代,他們就是網上賭博最容易受害的一群。不少年青人因為沉迷於網上玩意,包括遊戲、聊天、色情,大大的影響他們的學習和心智的發展。如今在這危機重重的網上世界裡,政府不但不去打壓那些非法賭博公司,反而公然開賭,美其名是把錢留在安省,實質上是從省內最容易受害的青少年人的口袋拿錢,直接影響他們的前途。
當然,我們不能忘記那些為數不少的病態賭徒,他們雖然只佔賭博人數的少數,卻承受了賭博事業的為害。他們不少都在掙扎戒賭,有些下了決心,不去有賭場巴士的地方,以免自己禁不住引誘。如今,政府公然開網上賭場,這不是又把引誘帶到他們面前嗎?
其實,賭博之危險,不單在於病態賭徒。每一個賭錢的人,都有機會成為沉迷賭博,不能自拔的賭徒。所以,賭博為害,是眾所週知的事。作為省政府,為了金錢的進帳,去推動有害省民的活動,這是極為短視和不負責任的政策。
網上賭博合法化於2012年進行,鼓勵省民應在2011年省選向各政黨明確表態,反對網上開賭的方向!(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

憲法引言提及上帝的爭議

憲法引言提及上帝的爭議

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

憲法引言的爭議

上月魁省高等法院法官Dugre裁定一所滿地可的天主教學校Loyola High School可以自行制定關於世界宗教的課程內容,而不需要按照魁省教育廳的指引(詳情參上月真理報「魁北克省強制推行以相對主義為主導的道德及宗教課程的爭議」一文)。Dugre法官在裁判中引用1982人權自由憲章的引言作為理據,即加拿大是以尊重上帝的無上權威(Supremacy of God)與法治(Rule of Law)原則立國,帶來不少爭議。

多倫多Centre for Inquiry Canada的總幹事Justin Trottier指出,這對不信上帝存在的人是不公平的,該引言應該從憲章取消。Trottier的言論,引言不少維護憲法引言者的回應。前加拿大福音派團契法律主任,現為福音派訓練中心Laurentian Leadership Centre總幹事Janet Epp Buckingham對Dugre法官的裁判感到有點意外驚喜。她說:“一直以來,法院都只引用憲法引言中關於法治(Rule of Law),而忽略了上帝的無上權威。後者應該得到同樣的重視,以反映出宗教在加拿大社會的重要地位。”

其實,自從1982重新立憲以來,憲章提及上帝的名字的引言一直都被認為是多餘的,無意義的。自從1982年以來,憲法引言在裁判中曾被引用,但都只限於關於法治的部份(參Reference re Manitoba Language Rights(1985); Re BC Motor Vehicle Act (1985) 。在1999年之案件R. v. Sharpe卑斯省上訴庭在判決中指出憲法引言關於上帝的句子等同“死文字”(Dead Letter),卑斯省法官不應讓它翻生。

1999年新民主黨國會議員羅賓遜帶著一千名加人簽名名單,向國會提出要把憲法引言中提到上帝的字句刪除,理由是不少加拿大不相信上帝和加國社會已日益多元化。可是,羅氏的言論卻受到當時黨魁Alexa McDonough和黨內要員強烈反應,紛紛指出黨和對上帝信仰的關係。原來,新民主黨的前身Co-operative Commonwealth Federation (CCF)與基督教社會福音的運動有深厚的淵源。CCF著名領袖和首任新民主黨黨魁Tommy Douglas就曾經是一位深受社會福音神學思想影響的浸信會牧師,曾任沙省省長,推動社會福利及醫療保障,人稱醫療保健之父。

由此可見,這些所謂“死文字”在加國社會中並未“死亡”,其出現與加國深厚的基督教傳統有密切關連。

憲法引言的淵源

在憲法修訂1980年初稿中,當時的引言提到加拿大人“靠著上帝的幫助,將永遠是一群自由,自主的人民”(shall always be, with the help of God, a free and self-governing people) 。現時的引言是在1981年才出現的,而當時審核憲法的特別委員會卻沒有要求憲法需要有引言部份。所以,有人認為這是杜魯多為了討好保守派基督徒而放進去的。可是,據說杜魯多曾就此引言說過下列的一番話:“中世紀時代已一去不返這麼久,竟然有議員要把上帝的名字加入這份屬世而非屬靈的憲法文件中,真的有點奇怪。”可見這並不是杜魯多一人的意願,而是集體性的行動。

對加拿大宗教與政治關係有深入研究的神學家Douglas Farrow指出,憲法引言是承接了加拿大人權法的(Canadian Bill of Rights, 1960)的引言部份:

(中譯)加拿大國會,承認加拿大這國家是基於尊重上帝無上權威,人的尊嚴與價值,及家庭在由自由的人與自由制度所組成社會的地位;承認人和制度之所以得以自由,是基於對道德和屬靈價值的尊重和對法治的尊重。

其實除了1960年人權法和憲法引言外,加國在立國時的名號稱為”Dominion of Canada” 中的“Dominion”與Motto(座右銘):“A Mari usque ad Mare (From Sea to Sea),”均來自聖經詩篇72篇8節:“(英皇欽定本KJV)He shall have dominion also from sea to sea, and from the river unto the ends of the earth.(中譯和合本)他要執掌權柄,從這海直到那海 ,從大河直到地極。”此外,加國的國歌中的歌辭,也提及上帝:“God keep our land …”。

總理杜魯多在接受100 Huntley Street節目訪問時說:“信仰好像一條金線與加國歷史交織起來,從起首到如今;對早期來自歐洲的移民來說,信仰比貿易更加重要。”總理克拉克也說:“我希望我們不會忘記建國元老們的信仰和理想;他們以深度的信心,藉著詩篇一節經文的指示,把這國家建立起來。我祈求上帝在加國的主權繼續的祝福和帶領我們。”

由此可見,加國社會實有十分深厚的基督教傳統,這是不容忽視的,這傳統能在憲法引言中得到反映,也是合理的。換言之,Dugre法官以憲法引言作為裁定的基礎,不外是肯定了宗教在加拿大社會的地位和獨立和自主性,不應受到日益世俗化社會和政府的壓制。

引言提及上帝的重要性

或許有人會說,為了這引言花了這麼多的爭辯,是不需要的,因為所涉及的只是憲法的引言而已,而不是憲法內容,它沒有法律約束力。現任約克大學法律系主任Lorne Sossin教授在2003年一篇名為The “Supremacy of God:, Human Dignity and the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文章中指出,雖然引言沒有法律力量,卻扮演了憲法的解釋工具(Interpretive tool)。舉例來說,1876年的憲法引言中提到加拿大的憲法“原則上與英國憲法相同”的話,成為日後不少重要憲法解釋方向的基礎。

卡加利大學的John von Heyking在1999年針對Svend Robinson在國會提出刪除憲法中提及上帝的字句有下列的回應:“二者(上帝的無上權威與法治)不能分割。“上帝的無上權威”表明了加拿大認定加國社會的基礎價值是源於至高無上的上帝,同時反映加人相信人生的基本問題如“人從那裡來,往那裡去”等,是超越人的知識和政治組織的範疇。”

法律專家David Brown說得清楚不過:“人在法律面前的自由,必須從人乃上帝所創造這角度去解釋,才能確定每一個人因為都是上帝所造,必須有同等的尊嚴和價值,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樣,上帝的無上權威遂成了法治的基礎。”

Sossin教授認為加國社會肯定“上帝無上權威”不是要強逼加人都信奉上帝,不是把某宗教高舉於其他宗教之上,也不是說信奉宗教人士可以獲得比無宗教人士更多的權利。“上帝無上權威”與“法治”就好像憲法的兩根柱子一樣,為憲法提供了一個超越的平台,讓法律可以發揮功能,保障加人的人權。Sossin認為這平台就是“人性的尊嚴”(Human Dignity)。在超越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不論種族,家財,際遇,都有人性的基本尊嚴,應該享有法律的保護。

Sossin引用2001年領取公共援助人士Kimberley Rogers的案例來解釋“上帝無上權威”如何影響人性尊嚴的理解。快將臨盆的Rogers因為隱瞞收入而被判軟禁在家,且不能領取公共援助金。Rogers成功上訴,對禁領公共援助金獲得憲法豁免權。Epstein法官考慮到若按法治來看,禁制領公共援助金是合理的,因為Rogers的確犯了法;可是,對Rogers及腹中胎兒的人性尊嚴和權利來說,不發援助金會對他們造成生命的危害,於是准予豁免權。(不幸地,Rogers在家中因為服食過量藥物致死。因著她的死,政府對公共授助政策作出深入的評估,後來作出不少改善之處。)在類似的社會福利政策上,政府在資源不足的壓力下,往往要作出抉擇或犧牲,但要犧牲誰?這時,法院的責任就是以憲法精神來逼使政府保障社會的弱勢群體,而引言中“上帝無上權威”就為憲法的解釋提供了焦點與方向。

話得說回來,正如Sossin與Farrow所言,憲法中的引言所提及的“上帝”,並不是某宗教的上帝,最多是屬於形而上學的超越概念而已。

所以,憲法引言中提及加國是以“上帝的無上權威”與“法治”立國,對無神論者並不構成威脅,也沒有為宗教人士帶來特權。它反映出加國歷史以尊重無上權威的上帝的宗教傳統,同時確定了人性的尊嚴,成為法治社會的基礎,為每一個加拿大人提供了人人在法律前平等的權利基礎。

魁北克省強制推行以相對主義為主導的道德及宗教課程的爭議

魁北克省強制推行以相對主義為主導的道德及宗教課程的爭議

謝安國牧師(本文作者保留版權)

誰有權決定孩子在學校應接受怎樣的宗教及道德教育?是家長?是政府?對魁北克省來說,是政府!

自從2008年秋季以來,魁省教育廳下令全省所有一年級至十一年級的學生,不論是公立或私立學校,都要教授由教育廳設計的Ethics and Religious Culture(道德及宗教課程,以下簡稱ERC),取代了當時讓家長可以自由選擇按天主教,基督教,或無宗教取向的課程。

在新課程編制下,魁省政府聲稱學生將會以開放,中立的態度來討論宗教與道德課題;各宗教和道德立場都被看為同等,使學生對不同立場產生一種絕對尊重態度。在ERC課程內,學生除了學習世界各大宗教外,也會學習精靈宗教,巫術,甚至不少新興極端教派等。學生從幼小就會接受道德無對錯的教育,透過對傳統價值的懷疑與挑戰來體現出課程所強調的價值相對主義世界:所有宗教傳統都是相等的,所有價值都是好的!課程又指示,若學生對某種傳統有批評言語或判斷性行為,老師會立時制止,因為任何攻擊個人尊嚴的言語或行為都是不容許的,是社會所不能接受的。
魁省社會學家Joelle Querin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ERC課程並沒有真正教導學生關於宗教及價值的知識,它所達到的目的,是讓學生們接受相對主義的洗腦,使他們與傳統價值割斷,漸漸失去對文化,宗教,與道德價值的批判能力。
ERC課程對不少家長和私立宗教學校帶來很大的衝擊和爭議。
對家長來說,這是直接干預家長教導孩子宗教與價值的權益。當家長在孩子六至八歲之間把家庭傳統所持定的價值傳遞時,會發現孩子在學校接受的教育卻強調向傳統價值予以懷疑與挑戰。家長希望向孩子教導他們所持守的性道德價值,如一夫一妻家庭價值,而學校卻教導孩子各種性行為沒有對與不對。
在魁省Drummondville市內一對夫婦向政府申請以宗教自由為理由讓孩乎豁免上ERC課程,沒有得到批准。他們於2009年5月入稟法院,卻被魁省高等法院駁回,法官Dubois認為該夫婦的宗教自由並沒有受到影響,因為課程並沒有要求學生相信接受任何課程所教導的宗教與價值系統。他們向魁省上訴庭上訴,卻遭拒絕。現時他們將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高院仍未為是否接受上訴表態。
其實,不獨是Drummondville這對夫婦要求豁免不被允許,魁省教育廳共收到1700個豁免要求,全數被教育廳否決。
在其他省份,家長若不同意公立學校對道德或宗教教育,可以選擇私立學校或在家庭學校自己教孩子(Homeschooling)。可是,在魁省,無論是公立,私立,甚至家庭學校,都必須要跟隨省教育廳制定的所有課程。在2007年,魁省Roxton Falls小鎮有十來個門諾會(Mennoite)信徒,因為不滿意學校教導進化論和鼓吹同性戀的性教育課程,自行組織一私立學校,教授語文,數學,科學,地理,社會科學,音樂,法文等科目,只是不教導關於進化論和鼓吹同性戀的性教育等內容。魁省教育廳對該校審核後,認為它不合魁省規劃,必須停辦,下令所有學生在秋季回到公立學校去。連Roxton Falls市長Jean-Marie Laplante也為私校出力,力游說教育廳長Michelle Courchesne不要把私校關閉。家庭發言人Ronald Goosen說,門諾會社群的學校有自己的教育課程,分別得到加拿大七個省份的承認,多年來為他們的社區提供了很好的教育效果,卻得不到魁省的接受。結果這十多個門諾會信徒家庭決定為了他們的宗教自由,全部搬到安省居住。
另一所學校Loyola High School同樣與教育廳就ERC發生爭議。Loyola是一所位於滿地可的耶穌會私立英語中學,其中著名畢業生包括前任總督George Vanier及現今財政部長Jim Flaherty。Loyola不是不願意教導其他世界宗教及價值系統,只是不能同意教育廳所謂“中性”的立場,向教育廳申請對ERC課程的豁免權,當然沒有得到允許。
Loyola上告魁省高待法院,於6月18日法官Dugre作出裁決,獲得勝訴。在63頁的判辭中,Dugre法官指出:“加拿大民主社會的基礎價值,是尊重上帝的主權和法治,兩者都受到憲法的保障。”他認為魁省教育廳否定Loyola的豁免權,不但漠視了Loyola的宗教自由,更加以“高壓極權”的手法來達到目的,恍如十七世紀科學家加理略(Galileo)被教庭異端裁判所下令否定以太陽為中心的宇宙觀學說。
這次裁決對魁省家長和私立學校無異是一次重要的膀利,初步肯定了宗教學校的宗教自由和家長的子女教育權。可是,魁省政府聲言會提出上訴,案件將在魁省上訴庭處理,甚至可能要勞動加拿大最高法院來作出裁決。

從整件事件看來,我們發現一個重要的課題,值得深思。ERC課程背後的目的,是要藉教育塑造一個真正多元文化,彼此尊重的社會,這是可以認同的。可是ERC課程卻認為探取相對主義,把所有價值與傳統的好壞對錯全盤否定是唯一的方法;這是我們不能苟同的。

首先,宗教與價值豈像科學一般有中性的立場?ERC課程一方面鼓吹價值中性,同時又打壓任何價值判斷,這豈不是不再中性嗎?不是自相矛盾嗎?此外,我們要與不同宗教與價值的人和洽相處,不一定要認同他們的信仰與價值,也不需要否定自己的價值。一個真正多元社會所需要的,乃是正視彼此的分歧,透過對話與交流,互相學習和尊重。魁省政府高壓的推行相對主義,其實沒有真正尊重個人,宗教傳統,和價值系統的分歧與獨特性,是變相的剷平主義,違背了多元社會的精神。

Christian Horizons上訴結果是好是壞?

Christian Horizons上訴結果是好是壞?

謝安國(本文作者保留版權)

5月14日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 Divisional Court)就Christian Horizons上訴安省人權委員會裁決案作出判決,對於日後基督教機構的運作有深遠的影響。

事件的源起

Christian Horizons(下稱CH)於1965年成立,本著基督教福音派信仰,服務殘障人士,在安省經營超過180間殘障人士宿舍、營地及日托中心,僱用2500員工,服務對象超過1400名殘障人士。多年以來,CH都以基督教群體自居,以基督的愛心,服待殘障人士。因為CH是一所基督教群體,有清楚的信仰,其運作有明確的基督教色彩。CH所經營的宿舍,每天的活動都以禱告,讀經,敬拜為中心,它的宣傳資料都清楚道出它的目標是要建立“基督教家庭的環境”,CH對資助它們的政府部門都清楚表明其基督教信仰立場(現時CH每年接受七千五百萬元的政府資助)。作為基督教團體,CH對屬下員工有明確的“生活與道德行為手則”,這是僱用合約的一部份,所有員工必須簽名認同。該守則禁止員工進行婚外與婚前性行為,閱讀或溜覽色情刊物或網站,偷竊,暴力行為,侮辱別人,性侵犯,欺騙,吸毒,同性戀行為等。

1995年,當事人Connie Heintz(漢詩)在CH入職,簽署員工“生活與道德守則”,她的工作包括照顧殘障人士的起居飲食與生活。漢詩本人是基督徒,曾受基督教輔導及事工訓練。

1999年,漢詩對自己的性取向有了新的體會,同年10月進入一段同性戀關係中,並於2000年4月與兩位同事分享她的同性戀關係。同年6月,另一同事向上司投訴漢詩騷擾,經調查後CH向漢詩發出處分信,警告她“若不改變她的行為,公司只好作出解雇。”

2000年7月27日漢詩與CH管理人員開會討論該處分信。同年8月28日她因健康理由休假,9月22日正式辭職。翌年1月22日她向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聲稱CH與她的上司Ms. Girling歧視她的性取向,令她的工作環境十分惡劣。2004年4月人權委員會將個案轉至人權仲裁處(Human Rights Tribunal) 。仲裁處2006年4月3日開始聆訊,至2007年5月29日結束,漢詩與人權委員會同意撤銷對Ms. Girling的投訴。至於對CH的投訴,人權仲裁處則在2008年4月15日作出判決。

仲裁處的判決

按照安省人權法中,任何人在雇用關係中都有權利不會因為種族,祖裔,原居地,膚色,族裔,公民,信仰,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與家庭情況,曾犯罪,或殘障而受到歧視。人權法中列出豁免情況,如有關機構是宗教,教育,慈善,社會機構,其主要服務對象為在種族,族裔,原居地,膚色,信仰,性別,性取向,年齡,家庭與婚姻情況,或殘障上是屬於獨特群體,機構可以雇用員工時給予某些人士特別優先考慮。舉例來說,某機構的服務對象是華人,可以優先雇用華人。又當教會在聘請教牧人員時,可以要求應徵者是基督徒及認同教會的信仰與規則。

可是,問題的徵結是,CH是否符合這些標準?首先,仲裁處認為CH是一所宗教組織,這是亳無異問的。可是,仲裁處卻認為,CH服務對象是殘障人士,有不同信仰的人士,所以不符合人權法的豁免情況,故判漢詩勝訴,要CH罰款$23,000,並下令CH停用其生活及道德行為守則,在判決6個月內為所有員工及行政人員設計一份反歧視、反騷擾的方案和人權訓練課程。CH就此判決向安省高等法院上訴,至今年5月中旬得到裁決。

安省高等法院的裁決

高等法院不同意仲裁處關於CH是否合乎豁免權的裁決。高院認為,仲裁單從“客觀”角度去理解CH是不當的,必須從該宗教組織的內部去理解,或從“主觀”角度考慮。要了解人權法內豁免條文,必須詳細掌握該宗教團體的宣言,信念,來衡量其活動內容,是否直接從其信仰出發,來定斷是否可以獲得豁免權。

從種種情況來看,CH的服務,是完全基於其宗教目的,效法基督服事社會上的弱勢群體。CH是回應上帝的呼召,藉著服事向服務的對象彰顯基督。從這角度來說,CH是與共同信仰的人士一起達成其宗教目的,在雇用員工時理應得到豁免權。

剛才高院指出仲裁處錯在以“客觀”角度去思考,但當討論到CH應否就她的同性戀生活方式而被解雇時,卻強調必須以“客觀”考慮。高院認為,就客觀服務而言,漢詩的性取向和她所執行的職務沒有抵觸,不應成為解雇的理據。換句話說,高院認為,CH有權定生活與道德行為守則,但必須按工作的內容性質有層次之別。例如是關乎教導的,漢詩的同性戀行為就會構成問題,但現時她所作的只是煮食,洗衣服等日常起居照顧,她的性取向不應構成影響。所以,高院認為CH以同性戀為理由解雇她是不對的。高院又認為,因為她的性取向,以致她在工作環境中受到壓力與歧視,也是不當的。

高院對仲裁處的裁決有所修改,許多過份的要求都取消了。罰款$23,000依舊,CH不用停止其“生活與道德守則”,只需把有關同性戀的一欄刪除就可。此外,CH只需制定及性取向歧視方針及對員工提供有關訓練。

這上訴的結果,對基督教團體來說,是好是壞?

首先,高院不同意仲裁處對CH的豁免權的處理,是很重要的勝利。上訴時支持CH的Canadian Council of Christian Charities和Evangelical Fellowship均認為若仲裁處的理據得逞,將對所有基督教團體帶來極大的惡果。仲裁處的定義過份狹窄,以免CH服事的對象已超越了福音派信徒為理由否定其豁免權。若這得以成立,所有從事社會服務的福音機構都會受到威脅,失去了定立員工的道德價值守則的權利,這等於把該機構的基督教性質一筆勾消。連教會也會受到影響,因為教會許多事工不限於自己的會友,亦涉及向未信者傳福音及提供服務。

所以,如今高院的判決,對安省的基督教機構和教會無異是一次勝利,確定了教會和基督教機構在聘請雇員時的豁免權。

可是,高院關於漢詩的工作與她的性取向的判決,卻有負面的影響。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服事的人的信仰與價值是不可分的,無論他是做甚麼工作,他的人格都直接影響他的行為。對CH來說,同性戀行為是違反神的心意,漢詩活在同性戀關係中,就是過著犯罪與不順服神的生活,她又如何能活出基督完全無私的愛去服事那些有殘障的人呢?

可是,高院卻否定了這種信仰的思維,以世俗化的思維來判定漢詩的工作不會被她的性取向影響。這不是犯了仲裁處忽略“主觀”考慮的錯誤嗎?此外,那些工作會受性取向影響?那些不會影響?如何界定?判辭中提及教導與領人歸信基督教為指標,這是否只適用於所謂神職人員?行政人員又如何?這些問題都有待解答。

按照現時的判決,CH只好修改“生活與道德守則”,把同性戀一項刪除,然後按工作內容重新制訂一份分層次的“生活與道德守則”。

於此,案情發展至今,還有兩點要注意的。

第一,此裁決主要對安省有先例的效果,因為它是依據安省人權法來作出裁判的,其他各省和聯邦人權法和安省並不盡同,不能一概而論。

第二,若人權委員會或漢詩女士不服安省高等法院的裁判,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這裁決將會暫時不能生效,直到最高法院的判決,那可能是好幾年後的事了。
(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守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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