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an Horizons上訴結果是好是壞?
Christian Horizons上訴結果是好是壞?
謝安國(本文作者保留版權)
5月14日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 Divisional Court)就Christian Horizons上訴安省人權委員會裁決案作出判決,對於日後基督教機構的運作有深遠的影響。
事件的源起
Christian Horizons(下稱CH)於1965年成立,本著基督教福音派信仰,服務殘障人士,在安省經營超過180間殘障人士宿舍、營地及日托中心,僱用2500員工,服務對象超過1400名殘障人士。多年以來,CH都以基督教群體自居,以基督的愛心,服待殘障人士。因為CH是一所基督教群體,有清楚的信仰,其運作有明確的基督教色彩。CH所經營的宿舍,每天的活動都以禱告,讀經,敬拜為中心,它的宣傳資料都清楚道出它的目標是要建立“基督教家庭的環境”,CH對資助它們的政府部門都清楚表明其基督教信仰立場(現時CH每年接受七千五百萬元的政府資助)。作為基督教團體,CH對屬下員工有明確的“生活與道德行為手則”,這是僱用合約的一部份,所有員工必須簽名認同。該守則禁止員工進行婚外與婚前性行為,閱讀或溜覽色情刊物或網站,偷竊,暴力行為,侮辱別人,性侵犯,欺騙,吸毒,同性戀行為等。
1995年,當事人Connie Heintz(漢詩)在CH入職,簽署員工“生活與道德守則”,她的工作包括照顧殘障人士的起居飲食與生活。漢詩本人是基督徒,曾受基督教輔導及事工訓練。
1999年,漢詩對自己的性取向有了新的體會,同年10月進入一段同性戀關係中,並於2000年4月與兩位同事分享她的同性戀關係。同年6月,另一同事向上司投訴漢詩騷擾,經調查後CH向漢詩發出處分信,警告她“若不改變她的行為,公司只好作出解雇。”
2000年7月27日漢詩與CH管理人員開會討論該處分信。同年8月28日她因健康理由休假,9月22日正式辭職。翌年1月22日她向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聲稱CH與她的上司Ms. Girling歧視她的性取向,令她的工作環境十分惡劣。2004年4月人權委員會將個案轉至人權仲裁處(Human Rights Tribunal) 。仲裁處2006年4月3日開始聆訊,至2007年5月29日結束,漢詩與人權委員會同意撤銷對Ms. Girling的投訴。至於對CH的投訴,人權仲裁處則在2008年4月15日作出判決。
仲裁處的判決
按照安省人權法中,任何人在雇用關係中都有權利不會因為種族,祖裔,原居地,膚色,族裔,公民,信仰,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與家庭情況,曾犯罪,或殘障而受到歧視。人權法中列出豁免情況,如有關機構是宗教,教育,慈善,社會機構,其主要服務對象為在種族,族裔,原居地,膚色,信仰,性別,性取向,年齡,家庭與婚姻情況,或殘障上是屬於獨特群體,機構可以雇用員工時給予某些人士特別優先考慮。舉例來說,某機構的服務對象是華人,可以優先雇用華人。又當教會在聘請教牧人員時,可以要求應徵者是基督徒及認同教會的信仰與規則。
可是,問題的徵結是,CH是否符合這些標準?首先,仲裁處認為CH是一所宗教組織,這是亳無異問的。可是,仲裁處卻認為,CH服務對象是殘障人士,有不同信仰的人士,所以不符合人權法的豁免情況,故判漢詩勝訴,要CH罰款$23,000,並下令CH停用其生活及道德行為守則,在判決6個月內為所有員工及行政人員設計一份反歧視、反騷擾的方案和人權訓練課程。CH就此判決向安省高等法院上訴,至今年5月中旬得到裁決。
安省高等法院的裁決
高等法院不同意仲裁處關於CH是否合乎豁免權的裁決。高院認為,仲裁單從“客觀”角度去理解CH是不當的,必須從該宗教組織的內部去理解,或從“主觀”角度考慮。要了解人權法內豁免條文,必須詳細掌握該宗教團體的宣言,信念,來衡量其活動內容,是否直接從其信仰出發,來定斷是否可以獲得豁免權。
從種種情況來看,CH的服務,是完全基於其宗教目的,效法基督服事社會上的弱勢群體。CH是回應上帝的呼召,藉著服事向服務的對象彰顯基督。從這角度來說,CH是與共同信仰的人士一起達成其宗教目的,在雇用員工時理應得到豁免權。
剛才高院指出仲裁處錯在以“客觀”角度去思考,但當討論到CH應否就她的同性戀生活方式而被解雇時,卻強調必須以“客觀”考慮。高院認為,就客觀服務而言,漢詩的性取向和她所執行的職務沒有抵觸,不應成為解雇的理據。換句話說,高院認為,CH有權定生活與道德行為守則,但必須按工作的內容性質有層次之別。例如是關乎教導的,漢詩的同性戀行為就會構成問題,但現時她所作的只是煮食,洗衣服等日常起居照顧,她的性取向不應構成影響。所以,高院認為CH以同性戀為理由解雇她是不對的。高院又認為,因為她的性取向,以致她在工作環境中受到壓力與歧視,也是不當的。
高院對仲裁處的裁決有所修改,許多過份的要求都取消了。罰款$23,000依舊,CH不用停止其“生活與道德守則”,只需把有關同性戀的一欄刪除就可。此外,CH只需制定及性取向歧視方針及對員工提供有關訓練。
這上訴的結果,對基督教團體來說,是好是壞?
首先,高院不同意仲裁處對CH的豁免權的處理,是很重要的勝利。上訴時支持CH的Canadian Council of Christian Charities和Evangelical Fellowship均認為若仲裁處的理據得逞,將對所有基督教團體帶來極大的惡果。仲裁處的定義過份狹窄,以免CH服事的對象已超越了福音派信徒為理由否定其豁免權。若這得以成立,所有從事社會服務的福音機構都會受到威脅,失去了定立員工的道德價值守則的權利,這等於把該機構的基督教性質一筆勾消。連教會也會受到影響,因為教會許多事工不限於自己的會友,亦涉及向未信者傳福音及提供服務。
所以,如今高院的判決,對安省的基督教機構和教會無異是一次勝利,確定了教會和基督教機構在聘請雇員時的豁免權。
可是,高院關於漢詩的工作與她的性取向的判決,卻有負面的影響。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服事的人的信仰與價值是不可分的,無論他是做甚麼工作,他的人格都直接影響他的行為。對CH來說,同性戀行為是違反神的心意,漢詩活在同性戀關係中,就是過著犯罪與不順服神的生活,她又如何能活出基督完全無私的愛去服事那些有殘障的人呢?
可是,高院卻否定了這種信仰的思維,以世俗化的思維來判定漢詩的工作不會被她的性取向影響。這不是犯了仲裁處忽略“主觀”考慮的錯誤嗎?此外,那些工作會受性取向影響?那些不會影響?如何界定?判辭中提及教導與領人歸信基督教為指標,這是否只適用於所謂神職人員?行政人員又如何?這些問題都有待解答。
按照現時的判決,CH只好修改“生活與道德守則”,把同性戀一項刪除,然後按工作內容重新制訂一份分層次的“生活與道德守則”。
於此,案情發展至今,還有兩點要注意的。
第一,此裁決主要對安省有先例的效果,因為它是依據安省人權法來作出裁判的,其他各省和聯邦人權法和安省並不盡同,不能一概而論。
第二,若人權委員會或漢詩女士不服安省高等法院的裁判,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這裁決將會暫時不能生效,直到最高法院的判決,那可能是好幾年後的事了。
(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守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