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引言提及上帝的爭議
謝安國(本文由銀禧社提供,作者保留版權)
憲法引言的爭議
上月魁省高等法院法官Dugre裁定一所滿地可的天主教學校Loyola High School可以自行制定關於世界宗教的課程內容,而不需要按照魁省教育廳的指引(詳情參上月真理報「魁北克省強制推行以相對主義為主導的道德及宗教課程的爭議」一文)。Dugre法官在裁判中引用1982人權自由憲章的引言作為理據,即加拿大是以尊重上帝的無上權威(Supremacy of God)與法治(Rule of Law)原則立國,帶來不少爭議。
多倫多Centre for Inquiry Canada的總幹事Justin Trottier指出,這對不信上帝存在的人是不公平的,該引言應該從憲章取消。Trottier的言論,引言不少維護憲法引言者的回應。前加拿大福音派團契法律主任,現為福音派訓練中心Laurentian Leadership Centre總幹事Janet Epp Buckingham對Dugre法官的裁判感到有點意外驚喜。她說:“一直以來,法院都只引用憲法引言中關於法治(Rule of Law),而忽略了上帝的無上權威。後者應該得到同樣的重視,以反映出宗教在加拿大社會的重要地位。”
其實,自從1982重新立憲以來,憲章提及上帝的名字的引言一直都被認為是多餘的,無意義的。自從1982年以來,憲法引言在裁判中曾被引用,但都只限於關於法治的部份(參Reference re Manitoba Language Rights(1985); Re BC Motor Vehicle Act (1985) 。在1999年之案件R. v. Sharpe卑斯省上訴庭在判決中指出憲法引言關於上帝的句子等同“死文字”(Dead Letter),卑斯省法官不應讓它翻生。
1999年新民主黨國會議員羅賓遜帶著一千名加人簽名名單,向國會提出要把憲法引言中提到上帝的字句刪除,理由是不少加拿大不相信上帝和加國社會已日益多元化。可是,羅氏的言論卻受到當時黨魁Alexa McDonough和黨內要員強烈反應,紛紛指出黨和對上帝信仰的關係。原來,新民主黨的前身Co-operative Commonwealth Federation (CCF)與基督教社會福音的運動有深厚的淵源。CCF著名領袖和首任新民主黨黨魁Tommy Douglas就曾經是一位深受社會福音神學思想影響的浸信會牧師,曾任沙省省長,推動社會福利及醫療保障,人稱醫療保健之父。
由此可見,這些所謂“死文字”在加國社會中並未“死亡”,其出現與加國深厚的基督教傳統有密切關連。
憲法引言的淵源
在憲法修訂1980年初稿中,當時的引言提到加拿大人“靠著上帝的幫助,將永遠是一群自由,自主的人民”(shall always be, with the help of God, a free and self-governing people) 。現時的引言是在1981年才出現的,而當時審核憲法的特別委員會卻沒有要求憲法需要有引言部份。所以,有人認為這是杜魯多為了討好保守派基督徒而放進去的。可是,據說杜魯多曾就此引言說過下列的一番話:“中世紀時代已一去不返這麼久,竟然有議員要把上帝的名字加入這份屬世而非屬靈的憲法文件中,真的有點奇怪。”可見這並不是杜魯多一人的意願,而是集體性的行動。
對加拿大宗教與政治關係有深入研究的神學家Douglas Farrow指出,憲法引言是承接了加拿大人權法的(Canadian Bill of Rights, 1960)的引言部份:
(中譯)加拿大國會,承認加拿大這國家是基於尊重上帝無上權威,人的尊嚴與價值,及家庭在由自由的人與自由制度所組成社會的地位;承認人和制度之所以得以自由,是基於對道德和屬靈價值的尊重和對法治的尊重。
其實除了1960年人權法和憲法引言外,加國在立國時的名號稱為”Dominion of Canada” 中的“Dominion”與Motto(座右銘):“A Mari usque ad Mare (From Sea to Sea),”均來自聖經詩篇72篇8節:“(英皇欽定本KJV)He shall have dominion also from sea to sea, and from the river unto the ends of the earth.(中譯和合本)他要執掌權柄,從這海直到那海 ,從大河直到地極。”此外,加國的國歌中的歌辭,也提及上帝:“God keep our land …”。
總理杜魯多在接受100 Huntley Street節目訪問時說:“信仰好像一條金線與加國歷史交織起來,從起首到如今;對早期來自歐洲的移民來說,信仰比貿易更加重要。”總理克拉克也說:“我希望我們不會忘記建國元老們的信仰和理想;他們以深度的信心,藉著詩篇一節經文的指示,把這國家建立起來。我祈求上帝在加國的主權繼續的祝福和帶領我們。”
由此可見,加國社會實有十分深厚的基督教傳統,這是不容忽視的,這傳統能在憲法引言中得到反映,也是合理的。換言之,Dugre法官以憲法引言作為裁定的基礎,不外是肯定了宗教在加拿大社會的地位和獨立和自主性,不應受到日益世俗化社會和政府的壓制。
引言提及上帝的重要性
或許有人會說,為了這引言花了這麼多的爭辯,是不需要的,因為所涉及的只是憲法的引言而已,而不是憲法內容,它沒有法律約束力。現任約克大學法律系主任Lorne Sossin教授在2003年一篇名為The “Supremacy of God:, Human Dignity and the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文章中指出,雖然引言沒有法律力量,卻扮演了憲法的解釋工具(Interpretive tool)。舉例來說,1876年的憲法引言中提到加拿大的憲法“原則上與英國憲法相同”的話,成為日後不少重要憲法解釋方向的基礎。
卡加利大學的John von Heyking在1999年針對Svend Robinson在國會提出刪除憲法中提及上帝的字句有下列的回應:“二者(上帝的無上權威與法治)不能分割。“上帝的無上權威”表明了加拿大認定加國社會的基礎價值是源於至高無上的上帝,同時反映加人相信人生的基本問題如“人從那裡來,往那裡去”等,是超越人的知識和政治組織的範疇。”
法律專家David Brown說得清楚不過:“人在法律面前的自由,必須從人乃上帝所創造這角度去解釋,才能確定每一個人因為都是上帝所造,必須有同等的尊嚴和價值,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樣,上帝的無上權威遂成了法治的基礎。”
Sossin教授認為加國社會肯定“上帝無上權威”不是要強逼加人都信奉上帝,不是把某宗教高舉於其他宗教之上,也不是說信奉宗教人士可以獲得比無宗教人士更多的權利。“上帝無上權威”與“法治”就好像憲法的兩根柱子一樣,為憲法提供了一個超越的平台,讓法律可以發揮功能,保障加人的人權。Sossin認為這平台就是“人性的尊嚴”(Human Dignity)。在超越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不論種族,家財,際遇,都有人性的基本尊嚴,應該享有法律的保護。
Sossin引用2001年領取公共援助人士Kimberley Rogers的案例來解釋“上帝無上權威”如何影響人性尊嚴的理解。快將臨盆的Rogers因為隱瞞收入而被判軟禁在家,且不能領取公共援助金。Rogers成功上訴,對禁領公共援助金獲得憲法豁免權。Epstein法官考慮到若按法治來看,禁制領公共援助金是合理的,因為Rogers的確犯了法;可是,對Rogers及腹中胎兒的人性尊嚴和權利來說,不發援助金會對他們造成生命的危害,於是准予豁免權。(不幸地,Rogers在家中因為服食過量藥物致死。因著她的死,政府對公共授助政策作出深入的評估,後來作出不少改善之處。)在類似的社會福利政策上,政府在資源不足的壓力下,往往要作出抉擇或犧牲,但要犧牲誰?這時,法院的責任就是以憲法精神來逼使政府保障社會的弱勢群體,而引言中“上帝無上權威”就為憲法的解釋提供了焦點與方向。
話得說回來,正如Sossin與Farrow所言,憲法中的引言所提及的“上帝”,並不是某宗教的上帝,最多是屬於形而上學的超越概念而已。
所以,憲法引言中提及加國是以“上帝的無上權威”與“法治”立國,對無神論者並不構成威脅,也沒有為宗教人士帶來特權。它反映出加國歷史以尊重無上權威的上帝的宗教傳統,同時確定了人性的尊嚴,成為法治社會的基礎,為每一個加拿大人提供了人人在法律前平等的權利基礎。